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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何时能摆脱一审计就惊爆的循环

201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企重大决策不规范,一再造成巨额损失或潜损失,病原根深蒂固。国企要规范化决策,扎紧钱袋,还得从深化体制改革做起,在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下,建立起第三方风险论证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严厉问责追究;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国企重大决策上,如企业重组、改制、产权转让等,均要聘请法律专家作专项法律论证。

  □蔡恩泽

  虽说在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上周13000字的审计报告中,有关国有企业审计的内容不足500字,但“一字值千金”,披露的问题触目惊心,让人寝食难安。据这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第七部分“国有企业审计情况”,在审计抽查11户中央企业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占29%)决策不规范,造成损失或潜损失134.68亿!

  刘家义审计长说,国有企业审计反映出的一个严重问题是,“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损失。”决策不按规范出牌,花钱大手大脚,几乎是国企的通病,这在此次被审计抽查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11户中央企业中尤为突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可至今仍有不少国企罔顾“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比如,审计报告这次直接点名批评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油气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甚至与民营企业或个人串通牟取私利。现在一些国企项目,不是建立在缜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上,而是建立在企业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心血来潮上,拍脑袋决策,仓促上马,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打水漂。也有的虽说作了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研究不深入,论证不科学,同样受到市场惩罚。

  此次审计发现,国企违规投资、违规招标资金动辄数百亿,像大唐集团违规投资非主业涉及304亿,中石油所属9家单位违规招标涉及总额260亿;华润集团违规招标涉及资金117亿;华润集团及部分所属单位公款列支高尔夫球消费支出211万元;中冶集团用地2500亩违规建高尔夫球场;中冶、大唐旗下企业还存在向民企输送利益等严重违规问题。大唐国际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次年花40亿高价回购。中冶集团与民营企业共建公司,投资77亿,损失72亿。中石油2万亩农地无偿给职工持股公司养鱼。

  国企重大决策不规范是个老问题了,之所以久治不愈,实因病原根深蒂固。

  首先是体制性障碍。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曾坦承,“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眼下,国企“一把手”——董事长或总经理都是由任命产生,一般情况下外力很难监督制约。“一把手”体制意味着所谓的集体决策其实是“集体开会”、流于形式的一种程序,最终还是“一把手”决断,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只是象征性的“陪伴决策”,其意见和建议一般只是起“参考”作用。

  其次是行政性色彩。国企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在外企和民企的夹击下,垄断利益被日渐蚕食。国企理应以市场化决策思维迎接挑战,但我们看到的国企,却因行政化色彩过浓,在决策方面,不是按市场竞争的法则去谋划,而是带着先天优越感的行政意志去决断。行政化决策的一大弊端是“情况不明胆子大”,决策无需市场化论证,也没有竞争对手的威胁。从国企领导的“出身”来看,多为行业行政领导“华丽转身”,认为对本行本业轻车熟路,因此决策的行政化主观轨迹十分明显,有违市场价值取向,决策失误也就见怪不怪了。

  再次是追责不力。国企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却缺乏严厉的问责追究机制。长期以来,国企领导人决策不规范引起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造成上亿元的损失,也只挪个位置而已,官照当,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还有一种最简单的办法,是从企业调回机关。而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执行不力,问责也就成了一句口号。

  国企要做到规范化决策,扎紧钱袋,还得从深化体制改革做起,在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下,建立起第三方风险论证制度,进而最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笔者之见,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取消国企的行政级别,淡化国企的行政色彩,为国企的市场化决策提供组织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决策责任追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目前关键是要细化,要落实,要动真格。

  同时,还需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制衡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特别要让“一把手”权力受到制约,杜绝“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筑起防范决策失误的制度堤坝。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在国企重大决策上,如企业重组、改制、大额担保、公司上市、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等,均要聘请法律专家对决策进行专项法律论证,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重大决策可能引起的各种法律风险。而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是一种国际常见的控制风险的方法,能有效地帮助国企少走弯路,规避风险,提高决策效益。

  (作者系晶苏传媒首席分析师,财经媒体专栏作家)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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