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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的執法爭議

2014-07-10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李明生

   李明生

  「三權分立」之下,立法、執法、司法三者獨立,并以法為依歸,彼此不能造次。所以,如果存在執法爭議,絕對能夠在三權之內圓滿處理,不存在第四者的干預,尤其是政治干預。

  司法制衡執法

  現在社會有個迷思,就是執法出現了不公情况,繼而應該透過政治方式解決,包括糾眾到警署及法院示威抗議,以至認為在「公民抗命」旗幟下,執法單位應該寬松對待甚而不應依法執法。必先釐清的是,執法單位絕對不能有法不依、徇私枉法,這乃妨礙司法公正的危險思維,也必然受到司法單位的監察。同樣道理,如果執法單位胡亂執法,司法單位也必主持公道,還人清白,故不存在第四者及政治干預的需要,這乃三權分立的制度基礎。難道說,無論奸淫擄掠,或非法集會,由執法到司法單位都要先作政治判斷,而非獨立中立并忠實地依法辦事?反過來說,一而再地干預執法及司法的獨立性,企圖透過政治手法來達到本身目的,才是對三權分立的嚴重挑戰,也是將政治凌駕法治,亦即破壞法治精神的危險舉動。畢竟,判斷一個人或一個行為是否違法,這個權終究握在司法手上,而這個權也是獨立的,其餘任何人和任何單位的意見并不影響也不能作出影響。對於現時社會上的種種爭議,執法的制衡就是在於司法,不在其他;如果執法真箇「抓錯人」,司法總會判處無罪釋放。

  立法制衡司法

  退一步言,倘若認為法律本來不公,則應透過立法方式處理,同樣不應干預執法和司法的依法辦事。「公民抗命」本來針對個別法律,但在香港演繹則泛指示威游行方面;由此路進,當前所針對的應該就是《公安條例》。這條法例乃1967年底生效,旨在維持公共秩序,管制游行、集會、暴動等等,除了1995年和1997年曾作兩次修訂,就由港英時代保留并過渡至今日的特區政府。與其質疑執法有問題,繼而企圖干預司法判決,三權分立下的正確途徑乃是透過立法方式進行調整。問題是,《公安條例》應否將占領道路、以至「占領中環」等行為合法化?甚而要廢除這條維持公共秩序的條例?事實上,坊間民調一直指出,只有少數市民支持「占中」,更莫說要立法容許「占中」了。相信無論任何人上場執政,也不太可能亦不會願意改變相關法律原則。

  不容政治取態凌駕法治

  港式「公民抗命」的危險之處,在於其廣泛性,以致任何與其政見相違的執法和司法行動都要「公民抗命」,此等政治取態凌駕法治精神的操作,明顯不是包括民主在內的制度建設的應有體現。司法是獨立的,不能受到其他外在因素包括任何政治因素的干預,此乃本港一向珍重的法治精神與三權分立兩大核心價值。在「公民抗命」大纛下,法治精神已見陷落;將政治凌駕并干預執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亦趨崩潰了。還望全港市民能夠繼續堅持捍衛,至少不要由自己親手葬送!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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