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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修改旅館業條例

2014-07-07
来源:香港商报

   民政事務局局長 曾德成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發表了諮詢文件,就修改《旅館業條例》(《條例》)的建議,由剛過去的星期五(7月4日)起,展開為期八周的公眾諮詢,至8月28日止。我們希望聽取公眾對各項建議的意見,以提升打擊無牌旅館的成效,並改善發牌制度,減低在大廈內開設賓館對居民造成的滋擾。

  制度中考慮大廈公契條文

  在一般多層大廈裏開設賓館對鄰居構成的影響,日益受到市民關注,引起不少議論。民政署屬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根據執法經驗及市民的意見,自去年底已着手檢討旅館發牌程序及《條例》,前天發表的諮詢文件,正是檢討的結果。由於部分建議涉及修例,所以要先進行公眾諮詢,希望達致共識,才展開草擬的工作。

  文件建議的一項修訂,是賓館發牌制度中應考慮大廈公契的條文。大廈公契是大廈各業主、物業管理人和發展商之間訂立的私人契約,界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既非公契的立約方,亦未獲法律授權可詮釋公契條款,所以牌照處向來處理賓館發牌申請都不會考慮公契。自今年4月1日開始,牌照處新引入了通報機制,在接獲旅館新牌照申請或續期申請時,會發信通知所屬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或有關人等,讓他們有時間考慮是否引用公契採取行動。

  諮詢文件現進一步建議修訂《條例》,如公契包含明確限制性的條文不容許經營旅館,則政府當局可拒絕發牌或續牌,甚至撤銷現有牌照。如果公契內有條文列明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亦屬於「限制性的條文」。這是基於土地審裁處一個案例,裁定在一幢涉事大廈內經營的旅館,並不符合該大廈的公契中載明只可作「私人住宅」的條文,並因此發出了強制令。牌照處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由律師簽署的證書,確認公契內沒有這一類明確的限制性條文。

  聽取居民意見

  諮詢文件又建議在發牌前要聽取有關居民的意見。可行的做法有三:一是牌照處可邀請民政事務專員徵詢地區人士對牌照申請的意見;二是成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負責收集意見;三是成立新的法定組織,全權負責考慮申請和簽發牌照。

  在執法方面,牌照處一直積極打擊無牌旅館,過去幾年的執法和檢控數字以倍數增加,然而市民仍屢屢投訴無牌旅館的存在。牌照處在蒐集證據作檢控方面遇到許多困難。公眾亦關注對經營無牌旅館判處的刑罰,似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力。

  加強執法

  諮詢文件有多項修訂建議,目的是協助牌照處能更有力地執法。例如建議在現行《條例》裏加入推定條文,讓牌照處用環境證據舉證,即使無牌旅館的經營者不在現場,亦可以將他起訴。另外又建議牌照處可向裁判法院申請令狀,以便公職人員可進入懷疑無牌旅館視察和執法。我們更建議引入封閉令,封閉第二次被裁定經營無牌旅館的處所,增強阻嚇力。

  我們期望在諮詢期內各方面充分表達意見,大家可以在合法經營賓館與盡量減少滋擾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訂出最佳的未來路向。

  (香港商報供稿)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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