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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以遏制强拆"先上车后补票"

2014-09-28
来源:新京报
        新一轮行诉法修改已在进行时,期待新法能够彻底废弃那些伤及法治底线的妥协。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应具体规范。
 
  沸沸扬扬的“河南史上最大行政诉讼案”前日在洛阳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应予 撤销”。不过,判决随后又来了一个“但书”,但因“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予撤销,代之以责令当地政府就资金和审批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这一判决引发热议,一些民众担心,这岂不是在鼓励政府违法,因为就算将来被法院认定违法,也可以再采取“补救措施”。这种俗称“先上车后补票”的强拆,在不少地方泛滥,与之伴随的是民怨连连。
 
  洛阳中院的这一判决,其实还是煞费苦心的。在之前的立案阶段,就有原告坦陈,法院能受理就是胜利。而从受理到立案,再到庭审,直至现在的判决,一些原告期待的“胜利”不断延伸。这似乎在告诉我们,依法维权用不着过于悲观,法院也在积极寻求行政诉讼的裁判空间。
 
  之所以法院对政府的违法决定“不予撤销”,这恐怕在于,就算法院判决撤销政府的征收决定,又能怎样执行呢?而且,当地政府在此项目上已投入巨资,部 分居民也已拆迁,如果确认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不但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已迁走的居民更是无法回迁。到时别说法院根本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跟能 力,就算法院要强制执行,也不可避免会造成不可预期的新的冲突。
 
  于是乎,法院找到了救命稻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一司法解释是切合了实际需要,还是司法迫不得已的妥协,暂不可考。但新一轮行诉法修改已在进行时,期待新法能够彻底废弃那些伤及法治底线的妥 协。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应具体规范。在洛阳这宗个案里,所谓的“旧城改造”虽有公益的部分,但媒体报道也显示,早在 2012年10月26日,洛阳市政府就与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升龙集团按照3:7的 投资比例成立公司,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900多亩地进行整体开发,主打仿古商业街区和高档住房。
 
  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先上车后买票”的霸道行径,行商业开发之实。这里的违法行为之多,令人惊叹。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除了行政诉讼要 在政府责任上实现公正裁判。在司法之外,那些以违法手段一心要推进政绩的官员,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名,为无视法律和无视 程序正义的地方官员埋单。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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