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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凯旋:法治之源在宪法而不在君王

2014-10-26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梁启超晚年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认为,由于法家主张法出于君,法律没有一个高于君主的价值根据,对于君主也就只能要求其“奉法自禁”, 即把性善寄予在“余一人”身上,因而终究会导致“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的结果。
 
    作者:景凯旋
 
    2013年2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篇文章值得注意的是,明确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众所周知,就在2012年下半年,有的媒体还在连篇累牍地抨击这一现代法治的根本观点。
 
    近日,《人民日报》又发表文章《还是法治靠得住》,指出:“如果公民合法财产有可能须臾成空,社会的安全感普遍缺乏;如果社会诚信缺失,人相害而不相帮;如果政府行为朝秦暮楚,决策过程暗箱操作,如何称得上现代国家,又怎么称得上治理的现代化?”文章发表的时机是在纪念邓小平诞辰110周年,大小老虎接连落马的背景下,旨在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重建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甚明。
 
    法律在国人眼中够不够权威,百姓心里清楚,法官心里清楚,执政者心里更清楚,否则我们就看不到那么多的信访、那么多的血拆和那么多的腐败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正是由于社会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往往才会不够权威。而要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则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就西方法律观念史看,法律至上必须有一个超验的预设,将法的根源归于人之上的某物。如我们周知,古希腊的自然法奠定了西方的法治基础,而基督教的上帝造人更增加了法的先在神圣性。没有这一预设,法的根源和权威就会自然地落到最有权力的人身上;有了这预设,法律才具有不言自明的至高无上权威,并最终落实到议会的立法权。就这点而言,中国传统文化是缺乏现代法治的思想资源的。
 
    我们今天使用的“法治”一词源于先秦法家,且与另一个常见词“法制”同义,如《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吕氏春秋·孟秋纪》:“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两处所用“法治”“法制“意思相同,都是指制定刑法条文。但“法治”的古义与今义却迥然有别。
 
    首先,先秦法家的“法”即刑,法治即刑治,故法家名下多酷吏。其次,先秦法家主张“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实则指君主以法治民,以法治官,而君主本身则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形成君主专制的特点。第三,法家主张天人相分,同时又以人性恶立论,“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管子·枢言》),故从未设想过法的更高价值根源。
 
    今天看来,先秦诸子中,儒家本来最有可能赋予法以超验根源。《汉书·董仲舒传》:“道之大原出于天。”说明汉儒已有较明确的超验天道观念。董仲舒《春秋繁露》更是屡称:“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人之受命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但董仲舒终究未能突破孔子对“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否定,仍是坚持以德治反对法治,认为“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汉书》本传),因此这一高于君主的天道并未落到法治上,而是落到德政上,结果反而成为君权神授的根据。
 
    尽管如此,儒家的“天命”仍是与民间的信仰相结合,在地方上成为一种非官方理论的执法断狱原则。例如,在平遥古城县衙门的横匾上,至今尚悬着六个大字:天理、国法、人情。便是表达了旧时官员一种模糊的对“天理”的敬畏。
 
    值得一提的是,“法治”一词在中国的流行始于20世纪初,实是由当时中国留学生从日语中的中文借词中带回,并将其与先秦法家的主张联系起来。如梁启超1901年在日本所著《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即首次用法家的“以法治国”来定义法治。但现代日语中的中文借词“法治”却具有全新的西方含义:supremacy of law(法律至上)、rule of law(法的统治)、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立宪政府)。
 
    由此可见,日语中的“法治”=“宪政”=“法律至上”,而我们今天对“法治”的理解则与当年的梁启超相同。梁启超后来意识到这一点,其晚年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认为,由于法家主张法出于君,法律没有一个高于君主的价值根据,对于君主也就只能要求其“奉法自禁”, 即把性善寄予在“余一人”身上,因而终究会导致“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的结果。
 
    在这个意义上,与儒家的圣人之治一样,法家的法治归根到底仍是一种人治。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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