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葉佩瑜報道:違法「占領行動」雖已告一段落,但社會已嚴重撕裂。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發表一項報告,列出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的選舉模式,證明「公民提名」并不存在;世界各地被選權及出選程序等均有法律上的限制。基金會執委會會員錢志庸直言,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民主及不民主,如果香港以違法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則會令行政長官與《基本法》存在矛盾,令香港難以正常運作。
馬恩國指美英澳俱有規範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會員錢志庸昨日於簡報會表示,「占中」雖完結,但所謂「真普選」及「公民提名」的爭議依然存在,要討論就要明白香港的法制為《基本法》,是經大部分先進國家認同的法制,《基本法》第45條清楚列出提名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等行政長官選舉的產生方法,假若推翻《基本法》選出行政長官,即令行政長官與《基本法》對立,根本不合邏輯,遠離《基本法》只會令香港陷入亂局,外國減少投資,棄法治保民主絕非任何先進地方會做的取舍。
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分析,「占中」起因源自香港有部分人不滿8·31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事實上放眼美國、英國、澳洲等先進國家,亦是以法律實行民主,隨心所欲遷就小部分人的訴求絕非民主。於被選舉權方面,澳洲總理候選人必須為年滿18歲的澳洲公民及為政黨黨員,并且要成為政黨的聯邦議員;英國首相候選人亦是必須年滿18歲的英國公民,不可是破產人士或患有精神病;而美國憲法則列明總統候選人必須是35歲以上、在美國本土出生及住滿最少14年的美國公民。由此可見,被選舉權不是空泛的,是受到法律規範。
提委會篩選程序是必需的
出選程序方面,英國首相候選人是要經黨內提委會初選,得到過半數委員投票才能成為首相候選人;澳洲總理候選人出選亦是只有兩大政黨,即工黨及自由黨競爭,兩黨均分別經提委會選出出選代表,雖然澳洲及英國的出選程序均不是法律,只是在黨章,但黨章在兩國有認受性,對黨員有等同法律的約束性。美國每州份每4年都會進行黨內初選,選出州代表,再到全國黨內推選大會,經過一系列步驟才選出候選人,故提委會等篩選程序是必需的。
選舉權是受每個國家法律所賦予及規範,英國、澳洲、美國公民均必須滿18歲才可有選擇權,另外,英國公民必須符合沒有任何精神病等額外要求。
馬恩國強調,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之一,必須按照《基本法》選出行政長官,法律及民主是相輔相成,并非對立,面對合法的政治問題,要政治解決,但違法問題即要以法律解決。被問到英國議員被拒絕進入香港查看《中英聯合聲明》的履行情況,馬恩國直言,聲明不是協議,英國沒權利以查看為藉口進入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