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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行政和解制度有望破冰

2014-12-23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的新型保護網即將啟動。繼民事訴訟制度之后,未來投資者有望通過行政和解制度獲得直接賠償。

  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微博]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和解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獲得國務院批準。

  不同于民事訴訟,行政和解規定了明確的和解受理、協商期限,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使投資者獲得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監管層對于萬福生科(7.520, 0.00, 0.00%)造假上市一案的懲罰過程中,已經嘗試引入行政和解的思路: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微博]以自有資金先行墊付設立3億元專項基金,用于賠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損失,隨后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事件的主要責任人及其他連帶責任方追償。

  與此同時,萬福生科實際控制人龔永福和楊榮華夫婦承諾將承擔依法應當賠償的份額,并將3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作為履行賠償保證。

  而接受上述賠償的投資者則意味自動放棄通過司法途徑尋求再次賠償權利,達成一種“和解”狀態。

  經過萬福生科案例嘗試后,本次征求意見稿中,適用行政和解的范圍也從單一虛假陳述擴大至“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或欺詐客戶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保護了投資者權益。

  盡管行政和解制度的破冰有望為投資者新增權益保護工具,但在具體執行層面,尚有諸多細節未能清晰,其中業內爭議較大的為:行政和解作為一種公權力,如何規避尋租空間、更好地公平公正的行使?而這些,都需要監管層在聽取社會建議后,于機制安排上予以進一步厘清。

  投資者保護中心論

  和解制度的核心無疑是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其價值在于,通過行政執法程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讓違法者付出相應代價和懲罰。

  此前,證監會主席肖鋼曾發表署名文章《積極探索監管執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詳細探討了行政和解模式。在他看來,行政和解能在四個方面有效補充現行法律缺陷,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

  其一,行政和解制度適用范圍較廣,賠償效率較高,可以更好的補償投資者損失。

  目前的違法違規案例上,監管機構只能通過行政處罰了事,投資者賠償只能依靠民事訴訟,實行過程中往往伴有舉證難、周期長等情況,維權成本較高。

  2006年至2012年間,證監會正式處理的虛假陳述案件122起,但據不完全統計,這期間,僅有部分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對其中46家上市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占比僅為三成左右。此外相對涉及索賠金額約3.84億元人民幣,投資者最終獲賠僅約6700萬人民幣。

  不僅如此,由于司法制度不完善,目前僅虛假陳述事項能獲得民事賠償。至于投資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并獲得相應賠償的,至今尚無案例。

  相比之下,行政和解適用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客戶等四大主要違法違規案件,涵蓋范圍較廣,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

  其二,資本市場對于案件“查處快”的要求,始終面臨著“查處難”的現實矛盾。還有一些特殊案件,違法嫌疑很大,但由于案情復雜,難以獲取關鍵證據,致使案件長期不能查清,投資者權益遲遲不能得以維護。

  而行政和解不需要等待案件徹底結案,特別是對于一些已經立案,且經過必要調查,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的情況,可以直接適用行政和解方式予以結案。

  其三,行政和解有利于減少平息行政爭議,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多邊自愿行為,有利于化解矛盾,恢復市場秩序。

  最后,對于新型的一些違法違規情況,由于缺乏專門法律制度,導致行政執法和司法認定的難度較大。而通過行政和解,則可以根據當事人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通過協商,以當事人交納相應數額的和解金的形式進行結案處理。既避免了執法難題,又實現監管執法目的。

  公權力制約天平

  盡管行政和解制度可以作為先行行政處罰機制的有利補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平衡公權力權限,仍是業內熱議的焦點。

  由于和解采用協商行政的執法機制,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案件裁量方面,當事人在表達意見、訴求利益方面,都有較大空間,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

  “(行政和解)仍然是一種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行政執法行為,在程序上必須作到公平公正、嚴謹規范。”肖鋼在文章中指出。

  對此,監管層在制度建設方面,建立了全面的權利約束機制,這體現在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圍;強化監管機構調查機制,嚴防“以和代查”;實行和解、案件調查、處罰三部門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行政體制。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于能夠查清認定的案件,或者僅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并不涉及投資者補償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不對補償投資者損失作出承諾的案件,一律不能納入行政和解案件范圍。

  不過,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本次征求意見稿框架雖已明晰,但細節仍然較為模糊,需要進一步細化加強。

  “行政和解制度涉及投資者的實際利益,因此,在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磋商和解方案時,在‘補償方案’的問題上,應建立明確具體的聽證制度。”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

  在他看來,忽略投資者聲音,沒有聽證程序的行政和解背后,其行政權力無法公開透明行使,有幫助違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之嫌。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部分行政相對人的信批義務進行豁免,但在王智斌看來,在行政和解協議的履行五個環節中,行政相對人均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

  對此,肖鋼在文章中明確指出,“監管機構與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不影響執法工作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投資者、市場、社會和新聞輿論的監督。”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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