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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頭金到底算誰的?

2015-02-09
来源:香港商報

  潘浩宇

  天上不會掉下餡餅,但地上可以撿到金子。前段時間,新疆牧民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但有律師表態說,這狗頭金的所有權是個問題,牧民不能自己保有和拿到市場去賣,這應該是屬於國家。律師的這為國家用心良苦的表態,當時就讓一些人紛紛不平,憑什麼認為是國家的?

  狗頭金和之前引起爭議的天價烏木一樣,在討論所有權的時候,需要首先對它進行定性。狗頭金到底是屬於「埋藏物」、「遺失物」、「礦產資源」、「文物」還是「無主物」?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如果屬於礦產或文物,則需要上繳國家。目前,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文物局已經表態,基本上可以確定不屬於文物。

  接下來就看是否是礦產了。先來看一下,按一般詞典的說法,礦產指的是「地下有開采價值的物質,如銅、鐵、雲母、天然氣、石油、煤等。」礦產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爭論的。但不管是法條還是各種詞典的解釋,對礦產的行動都是「開采」,那麼,孤立的,能被「撿到」的狗頭金,稱之為礦產是否太勉強?另外,狗頭金是自然物,顯然非人所遺失,裸露在曠野,一見即知,也非埋藏、隱藏之物。綜上可知,現有的法律,均不能明確狗頭金的歸屬。

  惡法不利保護產權

  由此來看,狗頭金應算是「無主物」。對於無主物,從習慣上來說,踐行先占制度是符合社會習慣和自然法的。借用一句俗話來說,「沒有主人的東西,誰撿到就該歸誰。」

  不過,問題就在於,中國的物權法之類的法律既沒有規定「先占原則」,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讓很多跟資源保護無關的、模糊不清的無主物、埋藏物都歸屬於國家所有。說白了,這樣的法律是打著「對貴重資源進行保護」的名義與民爭利,這樣的惡法,其實是不利於物盡其用和保護產權的。一個犧牲了個人利益訴求以實現國家絕對所有權利益的制度,這是不符合人性的,這樣的制度是需要調整或改變,建議以后物權法或民法在進行重新修訂的時候,加上先占制度。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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