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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仍有很長路要走:核心問題并未解決

2015-02-09
来源:《中國投資》

  PPP:規則的探索之路

  從解決項目融資問題,到實現公共服務的更有效提供,中國以PPP為主的投融資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文/本刊記者 董光耀

  從融資到體制創新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共同建設社會公共項目,我國從沒有像現在這樣充滿熱情。

  PPP模式源于西方國家,是在特許經營權協議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私人部門合作提供公共產品的合作模式。在改革開放初期,外資開始進入中國,其中有一部分資金嘗試性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在使用外資過程中,PPP模式也進入國內,當時主要為BOT(建設-運營-轉讓)模式。這樣的歷史基因,也讓中國在發展PPP項目的幾十年中,核心操作模式是政府將公共產品交給社會資本運營,以土地等資源作價,公共產品收費或者財政補貼回報企業,從而減輕政府負債或籌資建設壓力。簡言之,地方政府只是將PPP模式視為建設公共設施項目的融資手段,解決建設資金缺乏問題。

  一個佐證是,2002~2008年間,為完成經濟指標,各地方政府都有計劃上馬大量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卻又苦于財政資金緊張,因此這些項目中有一部分采用PPP模式融資,比如合肥王小郢污水TOT項目、蘭州自來水股權轉讓項目等,皆是當時完成。但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制定“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政府財政充裕,之前備受熱捧的PPP模式被地方政府“冷落”,甚至有很多正在進行的PPP項目被政府突然終止,社會資本被迫退出,改由政府全資建設。PPP模式只有在政府缺錢的時候才會被重視,融資工具屬性明顯。

  如今,隨著政府多個文件的出臺,業界對PPP的認識正在發生轉變,它不再被視為簡單的融資工具,而被賦予更為深刻的使命。

  2014年12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包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同日,財政部網站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還發布了《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30個PPP示范項目。

  上述3文再加上之前財金76號文、國發43號文、60號文、財預351號文等等,在這些文件的引導下,政府理念的變化方向就是鼓勵各地采用PPP模式創新融資體制以引入社會資本,為民間資本進入公共領域投資制定制度保障,掃清社會資本進入的制度障礙,盤活民間資本,這或許會成為下一步基礎設施及社會公用服務建設的重點模式。事實上,這已不是微觀融資手段的微觀范疇,而是投資體制改革的宏觀層面。

  理想的情景是,地方政府將依托政策支持積極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大量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并且在傳統由政府主導的公共產品領域注入市場力量配置資源,PPP模式也能由地方散點嘗試變為中國城鎮化建設中的一種常態模式。

  多因下的必然

  實際上,這次PPP模式備受各方關注并非偶然,而是各種因素交織的必然。

  首先就是民間資本始終沒有真正發揮支撐經濟發展的應有作用。激活民間投資,我國已經提了很長時間,但效果一直不理想。最近一次是2010年,國務院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但是,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資本能力減弱,并且民間資本很難獲得銀行支持以分散投資風險,因此各資本方雖手握資金卻顯然存有疑慮,導致“新36條”政策效果并不明顯。

  更大的阻力來自于體制的束縛。一些國有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門檻過高讓社會資本難以進入。即使進入,這些項目也大多數對民資不利。記者多方查閱資料后發現,在這以前,民間資本進入的項目,要么是落后產業的落后項目,盈利預期明顯不足,吸收社會資本目的是解決資金問題;要么是國有資本或政府資本在項目中占絕對地位,社會資本沒有決策權,形式大于內容。社會資本每一分錢都會要求高效回報,上述項目顯然難以滿足要求,再加上地方政府普遍對民間資本不信任,設置種種阻礙,激活民間資本似乎成為無解命題。

  而另一方面,在經過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后,以前的土地財政難以為繼,地方債務卻越積越多。根據審計署發布的公告,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責償還的債務為20.7萬億元,省級、地市級、縣級和鄉鎮政府負責償還的債務余額分別占債務總規模的29.03%、40.75%、28.18%和2.04%。

  更為緊迫的是,環境問題治理、社會對公共產品需求增加、城鎮化繼續發展等現實問題,政府還要持續投入資金,這會導致債務繼續擴大,讓地方政府壓力倍增。傳統的政府依靠土地財政和依靠融資平臺舉債籌資的道路,顯然已走不通。

  并且,在之前政府與企業合作的項目中,投資方大多是國有企業,而現在,國企則面臨著投資效率問題。“國有體制可以調動大量資源但存在浪費現象,投資效率越來越低。參與一些項目建設的國企負債率也在上升,融資和抗風險能力減弱”。一位業內人士說。

  一方面是手握充足資金、尋找投資出口的社會資本,一方面是面臨現實需要的地方政府,讓民間資本參與公共項目投資,PPP模式成為一個紐帶。而且,隨著一帶一路規劃逐漸清晰,中國會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基礎設施項目,這種項目需要國際通用的投融資模式,PPP模式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在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中,社會資本的參與方囊括了中國幾乎所有的資本形態,民間資本被放在了與國企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很多PPP的研討會上,業內人士已經達成共識:中國需要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效率、減少浪費、少走彎路一定是轉變發展方式的基本內容。PPP模式可以帶來體制和機制的創新,對解決當前問題有益。

  亟待繼續完善標準和規則

  需要警醒的是,PPP現在被提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好像既能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又能擴大建設的萬能模式,這種認識也很危險。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用于PPP模式,國內外也有很多失敗案例,并且國外也只有一部分基礎建設項目會采用這一模式。很多學者在看好PPP模式前景時,也有諸多擔憂:推廣PPP模式的中國之路還有很多核心問題并未解決。

  如何協調公眾利益和社會資本利益是各方最為關注的焦點。PPP項目涉及社會公共產品,為保障公眾利益,這類產品定價不會很高,甚至免費。而社會資本每一分錢都要求回報,沒有合理收益,PPP最終會變成政府的一廂情愿。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PPP項目如果收益率有差距,也必然造成資本追逐高收益項目而沒人去投資低收益項目。

  因此就有業內人士提出,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行業或者區域PPP項目的收益率標準,并以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使PPP項目具可操作性。但是,反對者的證據似乎更充分:在已有的項目中,已經出現因合同條款約定的社會資本投資回報率無法滿足,而使項目進展困難甚至無法開展的情況。如何調和這種矛盾,目前的政策還暫時找不到答案。

  項目融資過程中如使用財務杠桿也存在“度”的問題。PPP項目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和債權資本各占多少才最佳?從政府角度來說,自然希望權益資本占大多數,但社會資本通過財務杠桿獲得資本回報,反而可以降低投資者對運營項目的利潤追求,降低公共產品價格。如果政府為防范債務風險而要求的權益資本占總資本比例過高,將減小項目的價值,似乎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項目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這也需要政府出臺相關政策予以確認。

  “解決這些問題,最核心的還是完善規則”,已經從事多年PPP項目咨詢的金準咨詢公司總經理陳宏能認為,政府已經出臺的多項政策目的是建立制度框架,但還遠遠不夠,需要在項目運作中總結經驗,持續完善政策。

  另外一個關鍵問題是技術標準的確定,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核心是PPP技術標準,如對相同類型相同PPP模式的項目發布標準化的監管方法和價格調整方法等,這或許也將是政府下一步的政策重點。

  由于系統的規則體系剛開始建立,其無法涵蓋PPP運作的每一個方面,這也使實際操作中產生很多矛盾與困惑。一個PPP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投融資、項目管理、工程技術等方方面面,項目中的合同結構安排、投融資模式選擇、價格和回報機制、風險處理、監管安排等重要方面皆與項目本身建設條件稟賦、工程方案和工藝技術路線、投資構成、項目運行方案等工程或技術問題錯綜復雜,沒有更細致的規范,遇到的問題將會更多。顯然,已經出臺的政策還遠不足以解決上述問題,體制的完善亦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推廣PPP模式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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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在中國得發展歷程

  改革開放到1994年,中國開始初步探索PPP模式。改革開放吸引了很多境外資金進入中國,其中有一部分資金嘗試性地進入了基礎設施領域。當時的國家計委先后推出5個試點項目,叫做BOT(建設-運營-轉讓)試點,比較典型的有廣西來賓第一B電廠。當時還沒有PPP這一說法,BOT模式即被歸為PPP模式中。

  1994~2002年,我國逐漸試點一些項目。1993年國家計委開始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包括BOT可行性問題。1994年,國家計委選擇了5個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B電廠項目、成都第六水廠項目、廣東電白高速公路項目、武漢軍山長江大橋項目和長沙望城電廠項目。

  2003~2008年,這5年里PPP項目數量非常大,包括蘭州自來水項目、北京地鐵4號線等都是在這個階段,但當時也出現了一批爭議很大的失敗項目。

  2009年,受金融危機影響,政府出臺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國進民退導致PPP市場受到很大打擊。一年后國務院出臺“非公經濟新36條”,希望利用社會資本搞基礎設施建設,但當時金融資源仍在向國有企業傾斜,社會資本的機會很小。

  從2013年到現在,國家開始重視PPP模式,相關部委研究出臺了很多政策法規,PPP模式進入快速發展時期。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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