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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在美頻繁被起訴 如何化危為機

2015-02-12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10天過去了,美國律所集體起訴阿里巴巴的案件幾乎沒有任何進展。但公眾對于案件的關注度并未就此降低,對起訴結果與背后動因的猜測還在繼續。

  2月10日,馬云在參加證監會題為“互聯網金融”的座談會上主動提起了這場集體起訴:“我并不認為這是個壞事,通過打官司讓大家更進一步地了解我們,這是一個很好的溝通。”除此之外,他也表態,阿里巴巴能在美國順利地成功上市主要得益于企業的透明,而做一個需要融資的企業,透明是最基本的底線。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赴美上市,這類律所集體起訴的案例也越來越頻繁。麥考林、蘭亭集勢、網秦、聯想、世紀創聯、巨人網絡、聚美優品等眾多中企均有過類似遭遇。

  美國律所的集體起訴是特別“偏愛”中國企業嗎?越來越頻繁的集體訴訟背后的真正動力是什么?這是一場正義之戰還是一場利益的博弈?

  律所主動出擊的動力

  美國博銳律師事務所(BlankRomeLLP)上海代表處合伙人史雅堂(AdamSchorr)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美國律所團結起來起訴一家規模巨大的企業是很常見的事。這些律所不只是針對中國企業,對美國企業也一樣。當該公司的股價驟降從而讓股民遭遇重大損失時,這些律所就會試圖確證,股民的損失是否與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違規有關。

  “參與集體起訴的律所是將自己置于保護投資者的立場展開起訴的,但它們作為律所,面臨的利益誘惑不可忽視。”史雅堂稱。

  美國芝加哥自由咨詢和管理服務公司(LibertyConsulting&ManagementServices,LLC)負責人約翰遜(EliR.Johnson)認為,對政府機構或個人而言,在美國有很多因證券欺詐之嫌起訴公司的機會。于是許多美國律所就將他們的業務重點放在了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訴訟上。“當律所受到經濟的驅動時,他們就會在維護證券行業誠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在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國際貿易與投資部主任沈彥煒看來,律師的動力無疑是聲譽和律師費。

  那么,在這類集體起訴中,參與的律所會收獲多大的利益?

  史雅堂表示:“大部分類似的集體起訴都會以私下協商的方式終結,因此基本的事實往往不可知。最終的協商也取決于該公司的董事責任保險以及原告所發現的事實依據。如果起訴的主張是真實的,那么協商的成本會更高。另一方面,如果主張沒有事實支撐,那么協商就會溫和一些,企業可能會同意向原告支付一筆‘滋擾費’(nuisancevalue)。”

  約翰遜也稱,在美國,很大比例的起訴案件在結果被宣布之前都已達成和解協議。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勝訴,為了避免起訴案對上市企業帶來更嚴重的影響,多數企業都會選擇以私下協商的方式了結,而協商的過程自然是一場不為公開的利益博弈。基于所掌握的事實依據,這種方式往往會讓原告及其律師收獲頗多。

  當然,這并非意味著起訴方沒有任何風險。

  美國博銳律師事務所亞洲事務主席甘秉衡(BarryGenkin)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據我們所知,部分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涉及商業欺詐或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而部分并沒有做錯任何事,成為了經濟衰弱或商業計劃未能有效執行的受害者。有些上市企業是濫訴案的受害者。”因此,在美國,包括很多律所也會捍衛這些被集體訴訟公司的利益,而無辜的企業也可對這些制造濫訴的原告提出索賠制裁。

  集體訴訟為什么“偏愛”中企?

  2015年1月30日,美國羅賓斯·蓋勒律師事務所以阿里巴巴涉嫌證券欺詐為由,正式向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提起集體訴訟,至今已有至少7家律所介入。

  “在短時間內,阿里巴巴的股價出現了明顯波動。股價從120美元跌到82.82美元,肯定會有不少投資者因此損失。”約翰遜稱,因此美國律所以阿里巴巴部分操作受到中國監管部門的提醒警告卻未及時告知投資者為由對其進行了起訴。

  約翰遜認為,雖然現在預測結果還為時過早,但基于初步的文件和指控,阿里巴巴看起來有很多需要辯護的地方。“不管結果如何,應對這場集體起訴將會耗費阿里巴巴很大的金錢和精力。”

  史雅堂認為,一些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的確都面臨財務或其他問題,這些企業也未能完全披露對投資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業務信息。

  約翰遜提出,和中國相比,由于美國擁有大量,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規,在美國進行商業交易更為困難這個事實并不奇怪。這些法律法規為美國經濟提供了穩定、信任和可預見性,而要遵守,絕不輕易占便宜。因此,在美國找到富有經驗和良好聲譽的律師和會計師將會有助于中國投資者的美國投資。

  甘秉衡表示,建議那些希望去美國上市的客戶做好“過魚缸中生活”的準備。“這有時候很難被中國企業接受,但任何上市的企業,尤其是企業董事會都必須秉持對企業信息透明公開的價值觀,并要求管理執行者通過強勢的披露制度、政策和程序以及內部管控和財務體系來遵循這一價值觀。”即便如此也不能確保公司不會被起訴,但這樣做可以為公司在被起訴時提供有力的辯護,同時能降低公司的賠償責任。

  沈彥煒對此提出了三點建議:首先,中企赴美上市的決定應當是企業家出于企業的長期發展而非PE為了退出而作出的抉擇;第二,律師和會計師團隊應當由企業家掌控,企業家在了解上市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充分了解自己和企業在不同監管環境下需要承擔的義務;第三,要充分了解美國法律對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整個美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價值核心。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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