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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不能“太任性”

2015-02-15
来源:東方網

  2月5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變更上訴請求申請書”,依據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相關規定,請求由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直接受理該案。(2月13日中國消費網)

  近日,被譽為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第一案的“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一案再度升溫,而升溫的背景恰好是在《民訴法解釋》頒布實施的第二天。聯想到今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筆者不得不說,浙江消保委的變更上訴申請來得可真是時候。拋開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不談,對於普及民事訴訟法相關知識,可真是一場及時雨啊!

  國家層面講依法治國,企業要依法經營,公民個人要遵紀守法,而以消費者權益維護者自居的浙江省消保委也應該遵守依法維權的准則。於是,在這起訴訟中,我們看到,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全國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2015年1月30日,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浙江省消保委收到了上海鐵路運輸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書,裁定該案不符合公益訴訟的條件,不予受理。僅僅五天之後,隨著《民訴法解釋》的頒布實施,浙江省消保委再度依法提交申請,請求由高一級的上海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該案。這個過程本身在法律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一直關心關注此事的人至少可從中學習到不少與我們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於今後如何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借鑒。

  在這起普通的民事訴訟中,我們從常理角度分析一下緣由。消費者買了車票在進站上車過程中遺失了,能以此為借口作為逃避處罰的理由嗎?這樣的行為在民航、公路,甚至在國外的列車上都無例可循。既然民航不認可,公路不實行,國外鐵路也沒有先例,那要求我國的鐵路部門認可遺失車票就顯得太過荒唐了。再者,遺失車票是乘客自己保管不善,與鐵路部門一毛錢關系也沒有,憑什么讓無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須知,消費者購買了車票,就等於跟運輸部門簽訂了協議,協議中沒有規定運輸部門有幫助消費者保管車票的責任,倒是我們在車站時時聽到廣播裏一遍又一遍地提醒廣大旅客要妥善保管好車票。鐵路部門已盡到了提醒的責任,車票遺失又完全是旅客自身造成的,有何理由要求鐵路承擔責任呢?這於理於法都說不通。

  依法治國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不管是消費者本人,還是代言人,對法律的理解都應該客觀和理性,而不能“太任性”。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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