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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晉升正團職規定任幹最低年限 防非正常晉升

2015-02-27
来源:解放军报

  原標題:編密紮緊用人制度籠子樹立選人用人清風正氣

  ——總政幹部部領導就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五項制度規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經習近平主席批准,中央軍委近日印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選人用人工作監督的意見》《軍隊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總政治部印發《關於嚴格落實軍隊幹部任職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軍隊後備幹部工作規定(試行)》《作戰部隊指揮軍官任職資格規定(試行)》。這五項制度規定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成果,對於匡正用人風氣、樹立正確導向,確保把軍隊好幹部選出來、任用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幫助各級理解掌握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更好地抓好貫徹落實,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總政幹部部領導。

  問:請談談出臺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五項制度規定的重要性必要性。

  答: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關鍵是要把人選准用好,根本在於把正確的用人導向、工作導向、政策導向立起來。出臺這五項制度規定,是貫徹習主席和軍委決策指示的重要舉措。習主席和軍委對選人用人高度重視,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習主席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鮮明提出對党忠誠、善謀打仗、敢於擔當、實績突出、清正廉潔的軍隊好幹部標準,嚴肅指出當前選人用人的突出問題,強調要著力抓好高中級幹部管理,堅決糾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貫徹落實習主席和軍委決策指示,需要著眼建設能夠擔當強軍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把軍隊好幹部標準和“兩個堅持”“三個注重” “四個反對”要求轉化為制度安排,真正把党管幹部、事業取人、組織選人、制度用人的要求落到實處。其次,是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軍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決策,對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作出戰略部署。党和國家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很大,相繼出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一系列政策檔。適應國家政策制度創新、加強軍隊法治建設,需要加快軍隊幹部政策制度調整改革步伐,特別是提高選人用人法治化科學化水準,推動形成按原則按政策按規矩按程式辦事的新常態。再次,是破解選人用人突出矛盾問題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軍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向上向好,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還未得到根治。肅清徐才厚案件惡劣影響,從組織上制度上破除用人積弊,需要從部隊反映強烈、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切入,回應廣大官兵關切期盼,從制度層面尋求治本之策,建立起常態化長效化的制度機制。

  問:研究制定這五項制度規定做了哪些工作?

  答:這五項制度規定的研究擬制,是從2013年上半年陸續展開的。我們按照習主席和軍委領導指示要求,集中力量深入研究論證,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掌握根本遵循。深入學習領會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刻理解習主席關於選人用人重要論述的豐富內涵、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拎起政策制度設計的“綱”和“魂”,保證研究論證工作的正確方向。二是深入調查研究。利用高層班子考核、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到部隊調研等時機,召開上百個不同類型座談會,梳理各方面意見建議500多條,找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三是廣泛聽取意見。先後7輪大範圍聽取全軍各方面意見,在全軍黨建工作會議上徵求各大單位主要領導和政治部主任意見,發軍級以上單位黨委徵求意見,提交軍隊幹部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和顧問座談會專題討論,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聽取大單位意見。我們對徵求的意見逐條梳理分析,對五項制度規定檔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四是與中央精神對表。中央有關文件規定出臺後,及時搞好對表,把有關精神和要求充分貫徹體現到五項制度規定內容中。五是先行實踐驗證。2013年底以來,對五項制度規定的一些關鍵政策點,已下發部隊先期執行。經過一年多的反復修改打磨,從關鍵政策點的實踐運行和部隊反映情況看,各方面意見已達成一致,五項制度規定的內容、出臺時機和條件基本成熟。

  問:制定《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選人用人工作監督的意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部隊官兵對選人用人風氣問題最為關注。過去一個時期,選人用人風氣不正,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監督問責,政策制度執行不力,出了問題板子打不到具體人身上。這次制定的意見,就是著眼對選人用人工作全域覆蓋、全程監督,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選人用人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通過實化監督檢查管道、細化組織實施程式、硬化違紀違規問題處理措施,構建多層次、多管道、多側面的監督體系,著力解決問題發現難、偏差糾治難、責任追究難的問題,逐步形成不敢、不能、不想違紀違規的懲防體系和政治生態。

  問:《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選人用人工作監督的意見》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意見》從監督範圍、監督措施、監督實施、監督問責等方面,明確了具體的思路舉措和要求。在總體要求上,提出“三嚴四查”。即:圍繞嚴明組織紀律、嚴格用人制度、嚴肅責任追究,加強選人用人風氣督查、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群眾反映問題核查、官兵滿意度調查。在監督重點上,突出選人用人風氣,明確了任人唯親、結黨營私,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插手干預、私下授意,封官許願、跑風漏氣,本位主義、分散主義,把關不嚴、遷就照顧,違規操作、突破底線7 個方面突出問題和具體表現。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堅持綜合施策,明確開展幹部工作大檢查,提出常態核查、集中檢查、巡視督查、自查自糾4個方面舉措,對報批事項中違規問題進行統計通報。在問責追究上,從嚴格實施責任倒查、嚴厲懲處違紀違規問題、嚴肅追究失職瀆職責任3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明確5個“一律不得”的“高壓線”,以及失職瀆職行為的具體情形和處理措施,抓一批違規違紀特別是頂風違紀的典型,嚴肅處理、通報批評、以儆效尤。

  問:研究制定《軍隊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習主席和軍委對管住管好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高度重視,強調要從嚴要求,加強教育和約束。中央專門制定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規範和剛性約束。這次新出臺的《軍隊領導幹部秘書管理規定》,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軍隊以往規定,重點對領導幹部秘書配備的職數職級、遴選程式、調整使用、主要職責、紀律要求、工作作風和管理監督等作出規定,以確保秘書隊伍純潔可靠、作風過硬。

  問:《關於嚴格落實軍隊幹部任職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主要政策點是什麼?

  答:為深入貫徹習主席關於堅持五湖四海、加強幹部交流的重要指示,根據軍官法和任免條例相關規定,對任職回避有關問題作出進一步規範,重點對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任職回避的範圍物件、制度落實、審核辦理、紀律要求、責任追究等提出明確要求。

  問:後備幹部的遴選條件、數量與以往規定有什麼變化?

  答:這次新出臺的後備幹部工作規定,對選拔後備幹部資格條件,保持以前明確的年齡、考評結果等次規定不變,對幹部任職年限作了調整,由以往任現職級時間1年以上調整為2年以上,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幹部,也可以任現職級1年以上。這樣調整的考慮是,幹部任職時間相對長一點,有利於能力素質提高和經驗積累,也可以防止幹部提升時間不長就想進後備的浮躁心理;適當抬高後備幹部“門檻”,使優秀幹部推薦遴選更加聚焦,有利於組織準確考察識別幹部,提高遴選品質。同時,師級以上後備幹部數量作了較大幅度增加,以利於把更多的優秀幹部納入後備幹部隊伍,發揮制度的培養和激勵功能。

  問:後備幹部遴選程式有哪些改進?

  答:後備幹部遴選在沿用現行《軍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規定》中明確的五個程式步驟基礎上,重點對民主推薦、個別醞釀等相關內容作了調整。

  一是研究預選物件人選,政治機關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分配名額。這樣規定,主要是強化政治機關在遴選後備幹部中的職能作用,通過統一調控和分配名額,有效解決一些單位後備幹部分佈不合理的問題。

  二是民主推薦方式,由以往的會議推薦一種方式,調整為會議推薦或個別談話、聽取意見等多種方式。這樣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靈活掌握,有利於提高發揚民主品質。

  三是明確形成後備幹部預選名單後,由黨委書記、副書記共同聽取每名常委的意見。這樣便於正副書記及時溝通協商,集中多數人意見,更好地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把人選准選好。

  問:關於後備幹部動態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答:這次新出臺的規定提出,每年選拔調整一次後備幹部,並明確了需要調整出後備幹部名單的具體情形。主要考慮,通過每年選拔調整,使優秀幹部能夠及時進入後備幹部名單,同時把一些不符合條件或發生問題的幹部調整出去,防止進入後備幹部名單就進了“保險箱”,保持後備幹部隊伍一池活水。

  問:對作戰部隊指揮軍官有哪些任職資格要求?

  答:從作戰部隊開始推行能力本位的軍官任職和晉升資格制度,把崗位必備的培訓任職經歷、相應專業資質等作為選拔使用軍官的基本條件,可以讓幹部能力、實績等客觀因素在選人用人中起主導作用。這次新出臺的規定,從任職年限、任職經歷、專業資質、任職培訓、文化程度、身心素質和考評結果7個方面,對作戰部隊指揮軍官任職資格作出系統規範。

  在任職年限方面,重點對提前(越職)晉升最低年限和間隔時間、晉升正團職的任幹最低年限作出規範;

  在任職經歷方面,主要是對團級以上指揮軍官的部隊經歷、機關經歷和專業領域經歷作出規範;

  在專業資質方面,從資訊化知識與技能、專業知識與技能、組織指揮與訓練能力三個方面,對師級以下指揮崗位的專業資質提出要求;

  在任職培訓方面,對軍官晉升前應當經過的本級培訓、資訊化培訓和政工培訓作出規範。

  問:對作戰部隊指揮軍官晉升正團職的任幹最低年限作出規定,主要基於什麼考慮?

  答:為認真貫徹習主席關於幹部在基層一線扎實墩苗的重要指示,確保幹部經過必要臺階、遞進式培養,對不同起點職務等級的指揮軍官,晉升正團職的任幹最低年限作出具體規定。設立這樣一道門檻,可以保證他們有足夠時間進行基層歷練、機關鍛煉和院校培訓,更好地積累經驗、增長才幹。另外,也可以防止團級以下軍官非正常晉升甚至連續出格提拔,增強選人用人的公平度。

  問:任職經歷是任職資格的核心要素之一,廣大軍官也很關注,這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著眼規範職業發展路徑、提高適應崗位核心能力、促進軍官全面發展,對擔任團級以上職務的指揮軍官,從部隊經歷、機關經歷和專業領域經歷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從嚴要求各級主官和軍級領導經歷資格。明確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作戰部隊主官經歷。

  二是合理確定主官以外師團級指揮軍官經歷資格。考慮到部隊和機關幹部不同成長路徑,以及後勤、裝備軍官實際情況,明確擔任非主官師團級職務,應當具有作戰部隊下兩級中的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經歷,或者軍級機關業務部門領導經歷,或者副軍區級以上機關工作經歷。

  三是首次規範指揮軍官專業領域經歷資格。為防止軍官跨領域隨意調整職務,重點對團級以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團級以上領導班子中的軍事軍官,艦艇和航空兵部隊師團級政治主官,以及聯合作戰軍級指揮軍官的專業領域經歷,作出限制性規定。考慮到幹部隊伍任職經歷現狀,為保證政策平穩過渡,專門設置過渡期,並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軍官,可以破格提拔使用。(鐘甘 本報記者 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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