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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亟需修改四大難點

2015-03-09
来源:凤凰网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所作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實施近15年來首次修改。作為“管法的法”,立法法的修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從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情況看,這次立法法實質性修改的條文並不能說太多,但亮點卻不少,比如,進一步強調了稅收法定的原則,讓稅收不再“任性”,擴大了地方立法權,限制了地方制發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使限行限購等行政手段不能隨意使用,等等。但從已公開的草案文本來看,此次立法法修改,我們還要進一步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關注地方立法權能否科學行使的問題。賦予所有市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意義重大。但是,立法的過程中,始終有一種觀點,就是擔憂地方能否真正享用好這些“突然爬下來餡餅”。因為從目前的實踐看,少數有立法權的地方,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確實存在品質不高、立法重複等問題,有的地方還借地方立法權,增設公民義務,限制公民權利。因此,立法法修改過程中,確實有必要以專門的條文對地方立法品質作出規定,可以通過明確立法重點、完善程式、強化監督等措施,使地方立法權能夠依法行使,科學行使,恰當地反應最大多數人的意志。

  第二,要關注授權立法問題,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的授權決定的效力問題。從公佈的修正案草案來看,此次修改明確了授權立法的時限。但是,對於此前已經授予國務院暫且行使的立法權,特別是稅收立法權,卻沒有明確授權終止時間,這其中就包括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規定和條例的一攬子授權。這個授權決定迄今已有30年,國務院憑藉這一授權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及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立法工作的不斷細化與深入,這一授權決定存在的意義已經不大,根據這個授權制定的暫行規定和條例,也有必要明確其上升為法律或者終止生效的時間。如果立法法對此不作回應,民眾所關心的稅收“任性”等問題,徹底解決就仍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這顯然與民眾的期待不一致。

  第三,要關注立法程式的進一步完善問題。立法法用大量的條文規定了立法程式,但對一些長期以來經常使用卻效果不佳的程式性規定,未作進一步完善。比如立法聽證程式,立法過程中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這已是各地通行做法。但是,許多地方在舉行聽證會時,只是簡單聽取各方陳述,聽證會和一般的聽取意見座談會在實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聽證會的效果也引起了社會質疑,有的地方立法聽證竟然出現“零報名”、無人問津的現象。對此,立法法應當對立法聽證的程式作出進一步規範,比如,要求聽證會就在常委會會議上舉行,要重在“證”,把辯論作為核心環節,讓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在聽證會上交鋒,從而為立法者作出最後選擇提供幫助。另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單獨表決制度,這也必然要求相關程式的配套。如果立法法對此不作規定,現實中可能就難以操作。再比如,對於如何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也需要完善的程式來予以保障。

  第四,要完善立法監督制度。可以說,現行憲法、立法法、監督法、組織法等對立法監督是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的。但民眾感覺立法監督效果一般的原因,卻往往在於公眾參與程度不夠完善上。建議立法法修改時,對公眾參與立法監督作出更加細緻和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比如,民眾認為某一地方性法規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他應當向哪一個機構提出審查申請,收到申請的機構應當如何處理、法定機構如何開展審查、多長時間內完成審查,都要盡可能作出明確的規定。

  另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要建立立法者職業資格制度,立法法是否要對此作出回應,也值得在修改過程中考慮。(文/朱恒順 鳳凰網特約評論員)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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