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度揭秘丨關于貪3900萬交5500萬的那些事兒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洪金洲,連續16年收受賄賂380余次,共計受賄3900余萬元,還有3100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他怕事情敗露,在案發前陸續主動上交5500余萬元“廉政金”;他曾說“錢財已上交紀委,不怕告”。
洪金洲幻想“交錢脫罪”的事情日前經媒體曝光,引發輿論對于“廉政賬戶”的議論紛紛。
資料圖
如今,某些地方的廉政賬戶愈發頻繁地與貪腐案件聯系起來,時而為官員的清廉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時而又變身為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廉政賬戶從何而來,它究竟是貪官的避難所還是干部的護身符,且看《廉政瞭望》為您解析。
1990年代末,在反腐高壓態勢下,廉政賬戶應運而生。這個小小的賬戶成為“黨員干部上交無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禮金”時的一條“綠色通道”。
在隨后15年的成長過程中,這條“綠色通道”逐步在全國范圍內鋪開,時而寬闊,時而又被關閉。在2009年前后,它還一度成為短信詐騙的幌子。
當時,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收到了這樣的短信:根據12309舉報,你的材料已移交檢察院,請盡早上繳受賄款至某銀行廉政賬戶……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專門作出回應稱:檢察機關從未設立廉政賬戶。
然而,真正讓廉政賬戶成為爭議焦點的,是某些官員。
這些官員將廉政賬戶愈發頻繁地與貪腐案件聯系起來,使其在清廉和貪腐之間左右擺動,時而為官員的清廉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時而又變身為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在持續的反腐進程中,廉政賬戶扮演的角色,變得模糊和值得玩味起來。
“兩全其美”的工具
在某些官員看來,邊貪腐、邊“清廉”是可以實現的,其中的關鍵工具就是廉政賬戶。
曾有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的一名科級干部向當地廉政賬戶上交了1萬元。等到被查處時,他拿出了一張“廉政賬戶”的收據來搪塞。幸而,調查人員沒有因此放過他的其它問題,最終查出其受賄7萬元的違紀違法事實。
同樣在江蘇,南通某學校負責人楊某利用教材、輔導材料等訂閱和承印的機會,多次收受賄賂、貪污公款近16萬元。他將其中的2萬多元打入紀委設立的“510廉政賬戶”,當辦案人查辦此案時,楊某以已將贓款打入“廉政帳戶”為借口,企圖逃脫法律制裁。
想用這樣的障眼法為自己洗脫罪名的,還有其他人。原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力生就是制造清廉假象的高手。他曾先后分幾次,將75萬元贓款上交當地廉政賬戶。
然而,真相卻是,這些上繳的贓款,只占其受賄總額的四分之一。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他先后收受他人款項49筆,共計現金327萬余元、購物卡31萬元、銀行現金卡0.8萬元、黃金1300克。
2014年11月18日,在“貪途”行走9年的魏力生因涉嫌受賄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上交到廉政賬戶的贓款,確實讓魏力生受了益——其“上交至安徽省紀委廉政賬戶和六安市紀委廉政賬戶共計75萬余元,案發后,這些錢沒有算進其受賄范圍。”
文鐵軍和劉少雄卻沒這么幸運。
2011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原環保局局長文鐵軍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9萬元、美金2000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文鐵軍的辯護人提出,“近幾年被告人上繳市紀委紅包禮金7.18萬元,應從受賄數額中扣減”。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文鐵軍上繳該市紀委的紅包禮金屬于查明他受賄數額的范圍,故不會扣減。
2012年,廣東省深圳市“沙井新義安”涉黑案,除了老大“龍哥”陳垚東外,第二號焦點人物,當地最大的涉黑保護傘,寶安區沙井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劉少雄于12月11日出庭受審。
檢方指控,劉少雄利用職務便利,為“龍哥”置換土地等多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了陳垚東1200萬元的賄賂。劉少雄稱自己陸續向廉政賬戶上繳了1000多萬元贓款。這算不算是自首行為,成為庭審焦點。
檢方認為,劉少雄雖然上繳了贓款,但并未明確表示這筆錢的來源,也未主動交代這筆錢就是目前此案所指控的事實,且收到的賄賂款與其所上繳的錢不是同一筆,因此不能算是自首。法庭最終支持了檢方的觀點。
這些案件的曝光,使廉政賬戶在貪腐和反腐中扮演的角色開始模糊起來,也因給貪官留出“先收下賄賂再說”和“邊退邊收”的緩沖地帶而備受詬病。
正如一些反腐專家所言,不少地方當作反腐新招津津樂道的廉政賬戶,已異化成腐敗的保護傘。不僅沒有起到遏制腐敗的作用,反而為某些官員找到了一條“可進可退”的腐敗隱身衣和保護色。
緊急避難所
2013年,內蒙古自治區曾一度撤銷廉政賬戶,時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的溫樹忠提到了廉政賬戶的消極作用——
有的干部收受賄賂后,在聽到風聲感覺苗頭不對時,搶在相關部門調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錢“吐”出來,往廉政賬戶里一塞了事;有的腐敗分子收受了多筆款項,卻只上繳部分款項,一旦哪方面問題暴露,就拿部分上繳款項的事實及憑證做“擋箭牌”,企圖蒙混過關。
的確,除了“未雨綢繆”,廉政賬戶還可以在東窗事發時變身為“緊急避難所”。當然,有人成功,有人失敗。
成功者如江西一名鐘姓官員。
從2011年1月至被相關部門查處,鐘某昌任鷹潭市某局科員并兼任某大道綠化工程項目管理部派駐工程師。2012年年底,鐘某昌得知該綠化工程承包商李某要轉賣自家轎車,遂向李某想要提出購買該車。李某為感謝鐘某昌在其承建項目期間的幫助,決定將該車送給鐘某昌。
在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后,鐘某昌未支付購車款2.5萬元。
2013年8月,李某聽說鐘某昌的兒子出生,遂借此機會送給鐘某昌6000元禮金。同年11月6日,鐘某昌聽說檢察機關在調查該工程,擔心自己出事,遂向市黨風廉政建設賬戶上交了5萬元。
2014年2月,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鐘某昌涉嫌受賄。經鑒定,該汽車價值為65781元。案發后,鐘某昌家屬向檢察機關退贓6000元。
同年11月,因被告人鐘某昌及時將收受的賄賂上交廉政賬戶,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另外兩名官員則沒這么幸運。
媒體曾報道過這樣一起案例:國家工作人員張某于2010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萬元。2012年6月,張某得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遂將27萬元轉存廉政賬戶;同年8月,他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
檢察機關隨后提起公訴。訴訟中,對于受賄犯罪事實,控辯雙方均無異議,但針對張某主動存入廉政賬戶的27萬元是否計入受賄金額,雙方產生了分歧。
同樣的行為還發生在另外一起匿名案例中:某官員在春節前收禮受賄100萬元,紀委查到后,該官員狡辯說自己給廉政賬戶上交了20萬元,直到相關部門查實了全部送禮行賄總額,這名官員瞞天過海的花招才被戳穿。
這兩起案件最終得到了同樣的結果:法院認定上交到廉政賬戶的贓款屬于為掩飾犯罪而上交,應計入受賄金額。
根據廉政賬戶的有關規定,公職人員因無法謝絕而收受的禮金或本人認為違反有關廉政規定而收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折價款等,及時存入廉政賬戶,視為拒賄。
但若受賄人知道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受賄事實,而將收受款項存入廉政賬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故不應視為拒賄。
有評論認為,官員將收受的錢物上交廉政賬戶,更像是做了一次“緊急避孕”。從某種程度上講,設立“廉政賬戶”雖是當下的有效之舉,適應了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實際情況,卻決非根本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