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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自信凝聚普选共识

2015-05-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中联办张晓明主任发表《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一文,全面、深刻地概括了香港普选行政长官具有自己的持色,即合宪性、民主性、正当性和稳健性,故大家应支持政改方案。而这些特色,乃建筑在我们对制度的自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不仅是香港歷史上最民主的制度,而且是最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制度,是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好制度。这些精辟论述,廓清了近日对普选行政长官的各种谬论邪说。这对反对派议员要集体杯葛、威胁否决2017年普选,断绝民主去路,是当头棒喝。这使人想起去年7月18日林郑司长在报刊发表了《踏出落实普选的第一步》的专文,阐述了作为香港市民,应如何「有商有量」、「有根有据」地去聚焦普选,凝聚共识。她要大家以歷史角度、宪制角度、法律角度和政治角度去审视今天的普选方案,与张晓明主任的论述和要求完全一致。

  合宪性 民主性

  关于普选合宪性,张主任论述它所以重要,是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直辖于中央政府而非「独立」政治实体。国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因而香港的政治体制设计和发展,就必须遵循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在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有明确而实质的角色。认清宪制角度,使我们明白了白皮书重申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原是宪制规定;明确了中央对香港普选有指导权、解释权和任命权;认识到以「占中」来威胁中央政府和香港人,提出违宪违法的「公民提名」和所谓「国际标準」偏离了国家的宪制原则。以宪制角度凝聚普选的共识,才不会走歪门邪道。

  关于普选民主性,以歷史角度回顾,香港能够实行民主普选的根和源,来自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至于香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时间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如果没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我们现时讨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根本没有任何基础。历史的真实,幫我们认清了香港普选原本是中央政府给的,是基本法规定的,因而幫我们认知了反对派所谓「真普选联盟」原来是贪天之功为己有的骗人和虚假。这样讨论普选才能正本清源,有了共同的认识和凝聚的基础。

  正当性 稳健性

  关于普选正当性,乃因今次政改方案符合法律。没有法律便没有规矩,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规定了香港普选行政长官应遵循的原则、步骤、程序和方法,并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后由合资格500万选民普选产生。绕过「提名委员会」而编造「国际标準」,不具有正当性,会使政改走冤枉路难有成功。

  关于普选稳健性,是从政治角度而论,真正的政治,应该是为社会谋取最大的长远和整体福祉。亚里斯多德在着名的《政治学》中提出「国家是最高社会团体,以最高的善为目的」;中央政府一再号召香港集中全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故以「大我」为本的政治,才是真正的政治,也是社会看政改应有的眼光。

  张晓明的「四性」完全符合「2017一定要得」政改方案的特色;而这些特色完全基于我们对国家制度和「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坚信之上,才如此开放了香港史无前例的民主普选空间。张晓明的文章值得大家研读、咀嚼,为实现2017年民主普选凝聚共识,也盼反对派议员研读,并回归理性。

[责任编辑: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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