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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

2015-06-09
来源:证券时报

   上海市交通委昨日发布《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上海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在上海推广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并且继合肥、北京等城市之后,上海也公布了电动车充电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对于此前市场所关心的几个问题,《规定》一一作了解答。
 
  首先是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比例问题。《规定》提出,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务楼宇等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其次是电动车充电设施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标准问题。《规定》提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今年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今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电价方面,上海市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上海市电价目录中“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至于充电设施投资的补贴问题。《规定》提出,对于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仍然按照2013年发布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即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最后是充电桩进小区的问题。《规定》提出,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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