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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再融資制度是避免上市公司圈錢的利器

2015-06-16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不完全統計,去年下半年以來,至少已有12只上市不足一年的次新股增發。從募資投向來看,相當一部分所募資金將主要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次新股趁牛市囤積資金的跡象明顯。筆者認為,要盡快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防止圈錢和資源浪費。

  目前IPO發行市盈率受到一定約束,IPO“三高”發行基本銷聲匿跡。但其實“三高”發行是在以滯后形式出現,即公司上市后爆炒股價,然后上市公司趁機高價再融資(多為定向增發)。

  如果說之前IPO“三高”發行,大量公司巧立募投項目,超額募集資金并未用于公司經營;那么現在不少上市公司同樣可能閑置募集資金或者停止募投項目。

  目前,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限制,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于十二個月。但是,若上市公司再融資以非公開發行形式進行,這條限制也可得以規避。事實上,目前上市公司各種形式的再融資中,非公開發行所設的門檻是最低的。從理論上講,只要證監會審批速度夠快,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就可以在一年內進行幾次甚至更多。

  而定向增發對象之所以愿意為上市公司高價再融資捧場,是因為有其利益在里面。比如有的大股東為保證公司定增成功,會對定增對象作出收益保底承諾。大股東之所以敢如此保證,也是由于其控制著上市公司的運作及其信息披露情況——在定增對象持股滿12個月解禁之后,上市公司高送轉、大訂單等利好消息滿天飛,可幫助定增對象獲利退出。

  上輪大牛市頂峰時期,一些上市公司趁機推出巨額再融資計劃,成為壓垮牛市的最后一根稻草,教訓可謂深刻。為避免重蹈覆轍,筆者認為應該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

  首先,抬高上市公司再融資門檻。當前定向增發門檻極低,其中可能誘發諸多問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公開發行的條件要求比較嚴格,包括在第六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等主觀性的指標,這些條件應該同樣適用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治理一團糟,沒有資格進行公開發行,同樣也不應該允許其定向增發。

  其次,嚴格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限制和融資額度限制。可規定上市公司每三年有一次再融資資格,且每次再融資金額不得超過當時上市公司凈資產的50%。雖說市場資金充裕,但這些錢不應只供幾家上市公司使用,場外還有更多的企業需要資金來支持其發展,它們的融資難問題同樣需要解決。

  第三,強制上市公司對再融資的盈利前景進行預測。目前《管理辦法》對這方面沒有作強制性規定,但再融資不能不問其未來收益。強制披露盈利前景可以幫助投資者進行投資價值判斷,對不計收益的再融資圈錢行為形成制約,同時這有利于未來落實再融資主體的相關責任。

  第四,強化再融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上市公司不能光享受再融資的權利,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對于再融資不達盈利預測50%的,要追究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且證監會在未來3年應拒絕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申請。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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