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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合法化:勝出的是觀念而非法律

2015-06-30
来源:香港商報

6月28日,纽约曼哈顿,一位民众手持彩虹旗观看同性恋大游行。

 
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作出了一項歷史性裁決:同性戀婚姻符合憲法。美國也因此成為全球第21個在全境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不過,5比4的投票結果也表明這一裁決在美國存在著極大爭議。
 
聯邦憲法未涉同婚問題
 
這次判決的緣起是,由於同性婚姻在俄亥俄州不合法,該州居民奧貝格費爾與自己的同性伴侶,特地選擇在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馬里蘭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過,他們在馬里蘭州的婚姻卻不被俄亥俄州認可。奧貝格費爾於是把時任州長約翰卡西奇告上法庭,要求承認他們在馬里蘭州登記的婚姻在俄州有效。此后案件一波三折,聯邦第六巡回法院曾駁回了其對州政府提出的起訴,2014年11月14日案件被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今年1月16日最高法院決定將此案與其他三宗同類案件合併審理。
 
所以,聯邦最高法院6月26日的裁決并不是直接回答同性婚姻是否符合憲法,而是針對這樣一個問題:在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州登記的婚姻,在其他州是否應被承認?根據聯邦法院的判決,那些迄今尚未批準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今后將不得不在事實上承認同性婚姻,否則州政府就將承擔違憲風險。所以,這個判決在事實上裁定了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性。
 
從法理上說,負責起草判決書的肯尼迪法官援引的法條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但實際上,憲法根本不可能就同性戀婚姻做出明確規定,因為憲法的母法地位不允許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只能做出原則性和普適性的規定。所以,在此問題上,影響判決的與其說是法律條文本身,不如說是對法條的理解和運用。而影響這種理解和運用的則是法官們的理念。以憲法修正案的第14條為例,該修正案只是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訂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問題是,同性婚姻能否被歸於「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呢?這就見仁見智了。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這是公民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反對者則認為,婚姻只能是男女之間的結合,同性婚姻顛覆的是幾千年來人類社會秉持的家庭倫理和價值。一旦將其合法化,必將對人類社會的存在方式產生嚴重負面影響。
 
好判決應體現社會進步方向
 
應當說,上述看法都各有道理。在聯邦憲法對此并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決定大法官們裁決的主要就是他們的理念了。事實上,這次9名大法官的投票基本以意識形態為分野:秉持自由主義理念的4名大法官——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馬約爾、卡根都投票贊成同婚合法化。這4位也都是分別由民主黨總統克林頓和奧巴馬提名的。起到四橭撥千斤作用的是肯尼迪大法官站在了自由派的立場上,結果自由派險勝保守派。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次裁決同性婚姻合法,與其說是法律的勝利,不如說是理念的勝利。
 
從社會效果的角度來說,如何看待這次判決呢?一般來說,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都不會是非曲直一清二白,而是包含著復雜的法理或價值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應體現代表社會進步方向的法律價值和道德觀念。美國最高法歷史上的著名判決,如布朗控訴托皮卡教育局案,體現的對平等價值的執著追求,對推動美國進步起到了巨大作用,也贏得了世界一致喝彩。
 
問題的復雜在於,某些判決到底是代表著社會和觀念進步的方向,還是將其引向歧途,這不是一下子就能看出來的。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也是如此。不過,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人類的本能決定了同性婚姻不可能成為主流的婚姻模式,傳統的家庭結構也不會受到明顯沖擊。所以在筆者看來,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所體現的包容及尊重人權等正面價值,要比付出的代價更大。
 
香港商報評論員 余永勝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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