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赤琰
政黨政治的成敗,其中一個重大的因素是反對黨能否擔當一個建設性的政黨。如果能,政黨政治便能發揮到很好的功能,否則政黨便會陷於互相惡斗,毫無妥協的餘地,最後會變成政黨兩極化,甚至進而走向暴力。若到了這種境地,政黨政治便毫無存在的價值,成為社會的負資產。
然則怎樣的政黨行為才算得上有建設性的政黨呢?
須就事論事
第一,作為反對黨,對政府提出的方案或政策加以反對沒問題,只要反對有見地,並且能提出建設性的反建議或修訂建議。反建議是否具建設性,關鍵在於要有具體化、現實化、可行性高的特點,要比原有方案或原有政策更省資源、更有實效。能做到這樣的反建議,便稱得上是有建設性的反對了。
香港沒有執政黨,所有政黨在立法會上的職責便是審查監察,提反建議。因此立法會上的各黨基本上可分成兩個派別,即建制派與泛民主派。前者和後者比,建制派一般對政府的提案都在提出他們的看法或建議後予以贊成。雖然被泛民譏為「保皇黨」,對政府褒多過貶,但因為政府得到他們的支持,一般的提案都能過關,令到政府作出有效管治,還稱得上是有建設性的政黨。
反之,泛民在立法會上的表現,剛好相反。幾乎是不分青紅皂白,凡政府提案都作出反對。盡管也提出他們反對的意見,但往往沒提出更可行的反建議,變成了為反對而反對。明顯的重大例子有2003年反對第23條立法,將政府提案批得一文不值,還在議會上發動大示威抗議,但並沒針對提案逐條作出修改,不加以認真討論與辯論,一味醜化政府官員,最後迫使政府收回提案,至今沒有再提。這便是十足的破壞性政黨。除此之外,另一個重大例子是泛民27名議員以承諾書方式把溫和派綑綁起來,一起去反對2017政改方案,最後令市民普選夢空,也是典型的破壞動作。盡管他們也提出許多修改的建議,但均違背重大法治、政制原則而沒有可實施性,且因政府沒接受而反目成仇誓不兩立,完全不顧主流民意傾向。這是十足沒有建設性的表現。
要有妥協精神
第二,要擔當建設性政黨,必須要有妥協的精神。在議會內,有不同的政黨代表不同的民意,如果大家都寸土不讓堅持到底,那便沒有彼此妥協的空間,最後只有不歡而散。做不了事,又何有建設可言?作為建設性政黨,要打醒精神去聽取不同意見,交流看法,爭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共識,要做到這點,沒有協商,沒有妥協,辦不到。
觀察本港政黨的表現,對決精神十足,妥協態度欠奉。最具體的例子,是2010年民主黨為了要促成政改工作而走進中聯辦去交流意見,最後達成2012年政改共識,成功建立大選區選立法議員的制度。這種願意交流願妥協的精神,本是建設性的做法,但事後被其他泛民政團醜化攻擊,以至再也不敢去和中央理性溝通,被迫和其他泛民成員「捱義氣」,最後在2017政改方案寧願被極端綑綁也不敢有他想。這是十足的沒建設性,因此造成了「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要尊重民意
第三,要有客觀尊重民意的原則,切忌我行我素、自以為是,把主觀願望當成正義訴求,那不是建設性政黨。本港某些政黨,處處可見主觀有餘,客觀不足。例如什麼叫「真普選」?這個全世界沒有一定的範例可加界定「真假」的客觀事實,竟被黑白不分,硬稱自己的方案才是「真普選」,而把其他方案打成假普選。以至失去協商斟酌的餘地,民意和理性全都拋諸腦後。這樣下去,將來所有的普選方案都不會有出頭的空間。這種偏執於主觀罔顧客顧,無法成事而壞事有餘,哪還有建設性可言?
要依法辦事
第四,要依法辦事,才有建設性可言。現代社會之所以要有法制,正如維柏(Max We-bee)所言,法定機制(Legal Institution)是科學與理性的權力基礎,與人治與封建體制相反,因為只有人治沒有法治,無法定出對錯的標準,社會因此容易失控,容易走向破壞。只有遵循法定機制,是非對錯都有公開可見的標準,社會秩序與安全才有法律保障,社會建設才能水到渠成。
自佔中出現後,反對黨走上街頭非法佔領公共道路,無顧損害市民的利益,甚至和警察對峙79天,如此不法,甚至詆譭現有法定機制為不公不義,這是徹底背叛法定機制,把《基本法》任意扭曲,連基本大法也被否定,建設性也就蕩然無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