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法修改另一焦點是加大了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主要表現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指,這一修改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至於已判刑罪犯,人大法工委表示,按照法律上「從舊從輕」原則,新增條款不對此前判決進行追溯,所以,已判刑的劉志軍、谷俊山等人不適用終生監禁措施。
同時,由於貪汙受賄犯罪情節差別很大,單純考慮數額定罪量刑,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修改後的刑法還刪去對此類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另外,修正案還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只有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才能免除處罰。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