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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錢交給保險公司管,放心嗎?

2015-08-31
来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摘要]2009年、2013年,中國保監會先后發文允許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及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各養老保險企業紛紛試水。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委托人和個人委托人的委托,為其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遞延、福利計劃等服務事項。2009年、2013年,中國保監會先后發文允許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及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各養老保險企業紛紛試水。例如,國壽養老2014年先后發行兩期產品,其中部分產品認購起點低,比如1000元或1萬元,而預期年化收益最高可達7%,因此受到市場強烈追捧。

  為加強風險防范,更好地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權益,保監會日前對原有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出臺了《關于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負責人對該政策進行了解讀。

  為企業量身定制養老產品

  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充分發揮市場機構的作用,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養老保障需求。

  其次,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員工差異化的養老保障需求。我國企業數量眾多,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員工的養老保障需求也不同。提供大量就業崗位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創業型企業、小微企業等尚不具備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條件,但這類企業在員工的養老保障服務及員工激勵等方面也有較大的需求。保險機構提供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服務內容廣、方案設計針對性強,可以為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

  另外,有利于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養老金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為更多團體和個人在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資金管理方面提供專業服務,更好地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規范業務,防止企業違規發放福利

  為提高保險機構養老業務的市場活力,《管理辦法》在行政審批方面大幅“松綁”,包括:明確養老金管理公司與養老保險公司都可以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取消投資賬戶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明確養老保險公司可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等。

  為強化該業務的養老保障屬性,避免養老業務淪為短期理財產品,《管理辦法》將“短期”業務界定為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規模,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年度新增規模為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對于僅經營企業年金等年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

  為規范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防止企業借機發放違規福利,《管理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承諾資金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等決策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準文件。

  強化風險防范,賬戶獨立信息透明

  個人和企業把“養老錢”交給保險公司運營,防風險是第一要務。

  《管理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納入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覆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并就各類風險分別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管理辦法》強化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獨立性要求。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實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并且遵循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獨立核算的原則,同時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個人業務每期發行產品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專門用于賠償因投資管理機構的不當行為,給養老保障基金財產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

  為防止保險公司的營銷誤導,《管理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向委托人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時,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合適的產品供委托人自主選擇;在與委托人簽訂管理合同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投資風險提示函,充分揭示各類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管理辦法》要求,保險機構要通過公司網站或指定網站向個人委托人披露保監會制定內容的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信息;每年向團體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養老保障管理報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每年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31日 02 版)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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