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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十年坎坷再起航

2015-09-06
来源:中国经营报
  擱淺多年的《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起航。
 
  在8月下旬舉行的“2015能源法年會”上,中國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華北電力大學能源法研究所教授周鳳翱介紹稱,在2008年《能源法(送審稿)》之后,今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啟動。課題組在上半年召開了幾輪征求意見座談會之后,在今年的7月和8月進行了兩次集中《能源法》修改,后面還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根據8月5日國家發改委的通報,《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
 
  由于《能源法》仍在修訂中,距離報送國務院、全國人大審議仍需要時間。但相比往年,其進程無疑已在提速。
 
  “《能源法》曾由15個部門共同制定,起草之初就飽受部門及央企間利益博弈的影響。”一位參與《能源法》起草的專家稱,不僅如此,由于已經出臺的《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下位法出臺的年代背景目的不同,難以形成能源法律體系的“合力”,這種制度的缺陷也讓《能源法》在突出宏觀和整體性時困難重重。
 
  長期以來,能源行業的規章制度依賴于政府的“紅頭文件”。作為行業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盡快出臺,也契合了中國進行能源改革有法可依的現實需求。
 
  《能源法》大修
 
  “全面把握、突出重點是本次修改的原則。”據周鳳翱稱,在法條表述上,要增加可操作性、具體化,在框架要素的設計上將重點考慮中央關于能源發展的重要意見,將國家的基本能源政策法律化。
 
  據了解,僅第一條立法目的就要進行修改,將突出“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能源產業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另外,對于能源管理部門也會有所修改,原意見征求稿中將管理部門表述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而本次修改將統稱為“能源監管部門”,綜合監管明確為國家能源局和發改委,專項監管為其他十幾個部門。
 
  更為重要的是,本次修改將集中調整《能源法》與涉及能源行政管理的縱向法律關系、生產流程的橫向法律關系、以及能源對外合作的涉外法律關系三個大方面的關系。
 
  同時,涵蓋到十三個“全局性”的法律問題,包括確立能源戰略、體現能源戰略方針和目標、確立能源資源國家所有權、提煉能源發展基本政策、能源戰略與規劃、規范能源開發生產、能源供應消費、能源安全保障、農村能源發展、能源科技進步、能源國際合作、政府監督管理體系、違法責任。
 
  同時,計劃在修改中將上述法律問題總結建立十項法律基本制度。
 
  據了解,正在修改的《能源法》和8年前公開意見征求稿相比,將會動“大手術”,而非“小修小補”。
 
  事實上,早在 2005年就設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并由其牽頭起草《能源法》。
 
  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國家能源辦、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科技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環保總局、安監總局、電監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和中編辦共15個部委組成《能源法》起草工作組。2006年3月,相關起草專家組成立。
 
  據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會長葉榮泗曾回憶稱,當時《能源法》起草的大綱就包括了三個方案,共20多稿,反復經過了數十次的修改,并形成了草案的第四稿。
 
  2007年12月由原能源辦對外公布意見征求稿,并在隨后的兩個月里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隨后工作組根據反饋的意見再度進行了修改。2008年11月,國家發改委向國務院遞交送審稿。
 
  然而,蹊蹺的是相對于《能源法》最初起草的備受關注,隨后長達八年的時間里,官方的這一工作再無任何進展。
 
  “這中間涉及到很多的問題。”一位曾參與《能源法》起草的專家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2008年之后國際以及中國能源形勢發生了跌宕起伏的變化,國際油價暴漲暴跌、全國遭遇大范圍“電荒”,國家相關部門也將關注點放在了眼前發生的問題上。
 
  “特別是中國歷來習慣了行政代替法律,政府代替市場,有什么問題需要解決就出臺一個‘紅頭文件’,這種方式必然拖累了法制的進程。”上述專家表示。
 
  不僅如此,從能源行業的法律體制上看,由于中國已經出臺了《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能源法》如何避免與這些法律的交叉、重復,又要體現很強的操作性,仍面臨困難。
 
  在征求稿公布后,《能源法》學界研究人士也指出其中存在內容與其他法律重合、重點不夠突出、缺乏前瞻性和操作性等多個問題。
 
  正因如此,學界對于《能源法》的定位仍多有爭論,這到底是一個行業的基本法還是一個與其他能源法律平行的法律。
 
  5月底,中國能源研究會在北京召開了能源專家座談會,在6月底召開能源局各司征求意見座談會。隨后的7月22日和8月3日,《能源法》聯合工作組進行了兩次集中修改文稿。
 
  而讓《能源法》“難產”的原因還在于,原來的15個部門以及央企之間的博弈從起草之初就從未停止過。
 
  長期以來,能源行業在監管上“九龍治水”。這種監管上的分權,使得能源領域沒有統一的管理體制,而《能源法》作為一個部門法,亦缺乏有效的政府部門推動。
 
  此前在《能源法》起草、修訂過程中,業內亦曾預期,《能源法》將倒逼能源部的成立。但根據本次修改的思路,業內曾期盼的“大部制”或也將成為幻想。
 
  “護航”能源改革
 
  雖然歷經十年周折,但近年來相關部門的表態及行動,已經讓業內重新期待《能源法》的出臺。
 
  中國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陳臻認為,《能源法》作為綜合性法律對于中國立法框架是總體上的規劃,要在宏觀上把握能源戰略和未來走向,為單行法律提供依據。
 
  據了解,今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和能源局的領導也對中國能源法研究會的《能源法》立法工作提出很多修改意見。特別要求注重新的背景和新的形勢變化,包括去年高層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提出的“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和體制革命”和有關政策文件中新的表述。
 
  在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肖國興看來,能源革命是在能源發展中的突變,具有爆發性和尖銳性,有深刻的政治、經濟、技術背景,而這也為《能源法》的進行提速提供了契機。
 
  進入2015年,中國已經開始實施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和油氣改革,能源領域的改革呈現出加速趨勢。
 
  “能源革命其實最核心的是還原能源商品屬性,建立現代能源市場體系。” 肖國興認為,全面深化改革也是能源領域的實際行動和市場機制成熟的表現。所以在法律的制度設計上,可以進行國有企業產業組織能力再造,促進民營資本投資產權的實現,讓負面清單給出市場的范圍;在消費革命中,更多地考慮財政激勵和產權激勵之間的關系,控制總量,控制能源強度;在技術領域強調技術型企業家的培育。
 
  “未來幾年,需要繼續加快推進能源立法工作,保證能源領域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亦表示。
 
  據了解,1995年頒布的《電力法》重修工作也同樣被列入國務院深化改革工作中。電力改革方案雖已出臺,但現行改革已經和此前的法律條文 “脫軌”。
 

  不僅如此,后期《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能源配套法律也有修改空間。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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