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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青中止經營 上海港1300余個集裝箱被查封

2015-09-07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王敏杰

  8月26日,因經營負債不斷加重,內貿航運巨頭南青集裝箱班輪公司(以下簡稱南青)正式中止經營。不過,這僅是事件的開始。9月6日午間,有知情人士曝料稱,南青旗下四十余條集裝箱班輪已經停止運行,上萬個集裝箱被各港口和船東扣留。記者從南青的貨主方面證實了上述信息。據悉,為了盡快拿回貨物減少損失,不少貨主在一些港口更是不得不墊付費用。他還指出,目前上海港宜東集裝箱碼頭已扣留了1300余個集裝箱,貨主聯盟多次向上海港要求提貨被拒。當天下午,二十多個貨主前往上海海事法院尋求幫助,法院方面也表示并未查封集裝箱內貨物。

  截至記者發稿,上港集團方面未就此事作出說明,僅表示了解情況后會盡快回復。

  南青集裝箱被查封

  事實上,在上個月內部宣布中止經營時,就有消息指出南青的多條船舶已被扣或拋錨,其中包括“中宏21”、“中宏11”、“豐順89”、“華晟22”、“華晟21”輪等。南青的一位貨主向記者表示,目前南青旗下的班輪已悉數停運。盡管其設立了清算小組以及相關人員處理,但貨主們基本聯系不上,和碼頭及船東的交涉只能自己進行。其表示,相比一些港口支付集裝箱押金甚至拿錢“贖貨”,目前上海港這邊還沒有給出任何說法。

  記者從南青貨主方獲得了一份由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查封公告。公告顯示,依據(2015)滬海法商初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書,法院于2015年9月2日查封了被告南青存放于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宜東集裝箱碼頭分公司堆場內的1367個集裝箱。“上述集裝箱的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在上述期限內,非經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對查封的財產有轉移、隱匿、損毀、變賣、抵押、典當、贈送等處分行為,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在貨主看來,法院并沒有明確表示查封集裝箱的同時其貨物一并被查封。“我們貨都在南青集裝箱里,上海碼頭以查封公告為由,不讓我們提貨,但集裝箱里很多都是食品,時間長了都會發霉,二次損失會很大。”江蘇一位貨主如是說。

  因為和上港集團的交涉暫時沒有結果,6日下午,二十余位貨主一起前往上海海事法院。法院提供給的一份筆錄顯示,法院僅是查封了南青的集裝箱并不涉及箱內貨物。“如有箱內貨物的貨主前來提貨,你分公司應當依法處理。”這份筆錄的蓋章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宜東集裝箱碼頭分公司。

  不過,據貨主代表表示,考慮到不少貨物即將變質,其此后再次前往上海港要求協商解決問題,但被對方以等待領導進一步開會決定等理由拖延。記者就上述事件采訪了上港集團總裁事務部以及董秘辦相關負責人。“在調查了解情況后會盡快回復。”在回復的郵件中,董秘辦這樣回復。

  而另一邊,南青公司總機以及破產清算小組兩位組長的電話均無人接聽。清算小組一名成員表示,公司目前還尚未宣布破產,但具體情況其并不知悉。

  貨主無奈“墊付”欠款

  就在上個月,南青向內部員工發出《南青告全體員工書》,稱受國內航運市場低迷影響,公司經營負債不斷加重,故暫時中止南青公司的經營。據悉,南青是全國最大的集裝箱海運民營企業,在全國有數十個分公司,中止經營直接導致其四十余條集裝箱班輪停運,上萬個集裝箱于全國沿江沿海多個港口被扣留。由于南青公司拖欠各碼頭、船東及車隊等協作單位各類作業費用,其運輸的貨物連同集裝箱被諸多單位扣留。“欠費應該找南青解決。”南青的貨主告訴記者,因為南青不再出面,實際情況已并非如此。據了解,南青很多承租的船都來自泉州,盡管原計劃于上海等港口卸貨,但最終船只還是開回了泉州。和上海港不同,泉州方面并不拒絕貨主拿回貨物,但前提是需要簽署一份提貨協議書。

  一名鹽城貨主提供的同福建省一船務公司簽署的協議書顯示,因南青拖欠乙方(船務公司)巨額租金等,屢次催告無果后,其依法解除合同,同時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南青相應貨物及其集裝箱,以便清償債務。作為無權所有人,甲方(即南青貨主)愿意承擔乙方為該貨物而發生的海運費、裝卸費和堆場費等。

  協議還備注有這樣的條款:甲方保證在提取貨物后,放棄對乙方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包括船舶等主張任何索賠權利,包括無論任何形式和性質的主張、訴訟、索賠、要求等。

  另有一份來自天津的貨運代理公司提供的協議更是注明,貨主是在為南青墊付租金。在貨主們看來,這些船東是在變相從貨主方挽回一些因南青欠款帶來的損失。“貨主們時間耗不起,所以也只能交了錢拿貨。”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律師嚴義明告訴記者,南青現在不出頭,貨主可以出來主張尋求法律幫助。“貨主和南青之間是一種委托運輸的關系,東西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仍然是貨主的,即便是債主和南青有債權債務糾紛,也不能處理其他人的財產。”

  嚴義明指出,目前來看,對于南青債權人來說,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是獲得救助的一個手段,不過現在一些債權人是通過自力救濟,這是允許的,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貨主作出一定妥協可能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貨物毫無疑問屬于他們,要等到真正拿到這些貨物可能會曠日持久,由此帶來連鎖違約等也很麻煩。”嚴義明表示,貨主想要在不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得到貨物,應該去公安局報案,由公安機關組織調解,保障合法財產權益。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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