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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保全申請 凸顯A股的制度尷尬

2015-10-19
来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西藏旅游日前公告收到拉薩中院的《民事裁定書》。因西藏旅游大股東國風集團向拉薩中院提出對被告胡波、胡彪、西藏旅游采取行為保全的申請,該院裁定暫時禁止胡氏兄弟行使投票權、提案權等部分股東權力;也禁止西藏旅游配合胡氏兄弟行使上述股東權力,并不得接受申請、不得向有關單位提交申請等行為。為了此次行為保全申請,國風集團提供了1000萬元現金擔保。

  來自上交所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截至7月15日,胡氏兄弟累計買入西藏旅游的股票占已發行股份的9.59%,但在觸及5%的舉牌線后,胡氏兄弟既未停止增持行為,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其違規增持股份比例高達4.59%,涉及股票數量巨大。因此,胡氏兄弟的增持行為,構成了違規舉牌。

  表面上看,胡氏兄弟違規舉牌最終被法院暫時禁止行使部分股東權力,是咎由自取,但也引發爭議。有業內人士就認為,股權是法律上的財產權,法院可通過保全禁止其轉讓,以防止財產轉移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但是,法院不能阻礙股東行使權力,包括表決權以及其他權力。而國風集團以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的方式禁止違規舉牌者行使部分股東權力,個中并非沒有“隱情”。

  國風集團雖是西藏旅游的第一大股東,但其持股也不過16.10%,并非絕對控股。如胡氏兄弟聯合其他股東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構成一致行動人,那么胡氏兄弟聯合其他股東的持股,就將動搖國風集團的第一大股東地位,甚至取代國風集團形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顯然,這是國風集團所不愿意看到的。

  事實上,此前監管部門對違規舉牌者的處罰,同樣也讓國風集團心存疑慮。上海“開南賬賬戶組”違規舉牌上海新梅即是最好的例證。“開南賬戶組”在其持股前后分別達到5%、10%的舉牌線時,均未按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與停止增持行為,致使其持股超過興盛集團而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而寧波證監局對違規舉牌上海新梅的王斌忠的處罰不過是責令改正并罰款50萬元。但已變身為第一大股東的“開南賬戶組”卻開始謀求對上海新梅的控制權了。

  由此可見,監管部門對“開南賬戶組”的處罰,既折射出違規成本低的弊端,也再次凸顯出A股市場在制度建設、市場監管等的缺陷。比如責令“開南賬賬戶組”改正違規行為,本身就可做多種“解讀”。一是“開南賬戶組”通過補充披露權益變動情況,王斌忠將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轉移給相關主體,就算改正了其違規行為;二是因違規舉牌,所持有的超過5%的股份合法性受到質疑,“開南賬戶組”只有在持股降至5%以下才算改正了違規行為。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違規舉牌的處罰,主要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像“開南賬戶組”以及今次胡氏兄弟的違規舉牌行為,只是被界定為信息披露違規,而忽視了在其他方面的危害。

  其實,像“開南賬戶組”的違規舉牌就暗含控制上市公司之嫌。而且,由于其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客觀上可大幅降低其資金投入與舉牌的成本,繼而影響相關個股的股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其違規舉牌行為又涉嫌操縱股價。因此,對違規舉牌,僅從信息披露方面去查處是有失偏頗的,其背后還可能隱藏著惡意收購、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方面的問題,必須深挖。

  西藏旅游大股東國風集團斥巨資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自有出于維護第一大股東地位的需要,當然也是A股市場現行機制下違規成本低、處罰不到位等現狀倒逼的結果。目前《證券法》正在第二輪修訂,對此需要增添相關條文。筆者建議,對市場上的違規舉牌,除了責令違規者披露相關信息,對違規者實施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外,對超比例持股的,還應責令違規者賣出股票,盈利歸上市公司所有。對因違規舉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由違規者補償。如此,既可規范市場上的舉牌行為,又能防止像上海新梅那樣的后遺癥。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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