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建議發布后,人民出版社近日出版發行了權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輔導讀本》。其中,財政部長樓繼偉撰文《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提出中國社保制度建設必須“立足基本國情,以保基本為優選目標,防止高福利傾向”。
問題:“財務可持續性較差”
樓繼偉在文章中稱,“十二五”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日趨健全,體制改革深入推進,保障人群持續增加,保障水平也明顯提高;但必須看到,“目前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和運行還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樓繼偉認為,隱患突出表現在首先社會保險制度沒有體現精算平衡的原則,基金財務可持續性較差。
據介紹,“十二五”時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均增長18.6%,收入年均增長12%;支出比收入增幅高出6.6%;全國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增幅比收入增幅分別高出2.5%和5%。
樓繼偉指出,政府、企業、個人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責任分擔機制不合理,收入保障和提供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的職責過度向政府集中,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運行機制比較僵化。
制度條塊分割的問題也待解決。樓繼偉表示,不同社會保障政策之間以及社會保障政策與其他經濟社會政策間的銜接配套有待加強,碎片化問題突出。
原則:“以保基本為優選目標”
樓繼偉在文章中提出,在社保制度改革過程中,應該把握幾項基本原則。首先必須立足基本國情,以保基本為優選目標,防止高福利傾向。
樓繼偉表示,社保制度建設,要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進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以及個人、企業和財政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以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需求為目標,合理確定社會保障項目和水平。
他在文章中指出,要防止脫離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結構的實際情況,超出財政承受能力,以拔苗助長的方式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提高保障待遇水平,避免重蹈一些國家陷入“高福利陷阱”的覆轍。
責任:“政府不要大包大攬”
樓繼偉表示,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算平衡的原則,對現有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和評估,堅持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科學合理設定制度參數、待遇計發辦法,促進社會保險基金自求平衡,實現制度長期穩定運行。
此外,樓繼偉還表示,要按照“全覆蓋”的要求,掃除參保的“盲點”和“死角”。通過優化整合制度、加強政策銜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碎片化問題。逐步弱化城鄉、地區、群體之間的社保政策和待遇水平差異,進一步體現公平性。
樓繼偉還強調,必須注重責任分擔,合理均衡各社會主體之間的責任,防止過分增加全體納稅人的負擔。要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個人的作用,形成強大合力,適度均衡責任分擔。
“市場機制能夠提供的保障職能,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該由個人和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政府不要大包大攬”,樓繼偉在文中指出,責任過度向政府集中實際上是讓全體納稅人擔責。
觀察:養老金改革聚焦何處?
財政部長樓繼偉在文章中還披露了一系列社保領域下一步將進行或研究的改革任務,包括合理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改進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研究完善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政策;適時適度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領取年齡;擴大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研究實行參加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政策,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機制等。這些改革都將影響每一個人。
焦點1
合理調整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樓繼偉在輔導讀本中提出,加快推進養老保險改革的第一點就是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隨著退休人員預期余命的延長,合理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根據養老金計發辦法,每月發放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中養老金的總額除以計發月數。因此,合理確定計發月數就成為核定退休人員每月養老金待遇的關鍵問題。
據南都記者了解,1997年國務院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初,規定所有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為120個月。200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采用了差別化的計發月數,按退休年齡從41-70歲,也將計發月數劃為30檔,60歲、55歲和5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分別為139、170和195個月。這一辦法已延續至今施行10年。
據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數據,當時中國人均預期壽命超過73歲,而2010年的人口普查則顯示全國人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4.83歲。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系主任、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告訴南都記者,隨著預期壽命增加以及日后實施延遲退休政策,現行的計發月數已經不能反映平均水平,需要進行調整。
焦點2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將調整
除了計發月數將進行調整,樓繼偉透露,養老金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也將進行改革。樓繼偉稱,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強個人繳費與待遇水平之間的聯系,“做到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鼓勵參保繳費”。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鄭春榮告訴南都記者,各地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不同,比較多的按照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有的按照三年期,最長的有5年期,“五花八門,比較混亂”。鄭春榮說,事實上記賬利率往往很低,參保人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沒有起到“正向激勵”的作用。
過去養老金缺乏投資運營。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已通過實施,上萬億養老金將啟動投資運營。
鄭春榮說,投資運營的收益也需要反映到個人賬戶中養老金的保值增值上,從這個角度上,記賬利率的辦法確實需要改進。
焦點3
完善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政策
據了解,現行的《社會保險法》第14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樓繼偉在文章中提出,“研究完善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政策”。在一部分社保專家看來,應改個人賬戶余額為不可繼承。
這部分專家認為,現行的這一規定“違背了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社會保險就應該是大數法則,用“命短的補命長”。目前的這一做法,沒有活到預期壽命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而超過預期壽命的,每月繼續領取養老金,“這意味著國家承擔了無限責任”。
不過也有不少專家認為,社會保險就應該是互助共濟,共擔風險。若改個人賬戶為不可繼承,就是推翻此前承諾,將大大打擊公眾參保的積極性,甚至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
焦點4
養老金年均漲幅將調整
中國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2005年開始已連續上調11年。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課題組今年發表的一項研究認為,目前養老金增長率(10%)大于退休前職工的工資增長率,這種“倒掛”政策客觀上在鼓勵職工早退休。建議建立工資增長率高于養老金增長率的調整機制,鼓勵職工多工作,增加養老保險繳費。
樓繼偉在“十三五”建議輔導讀本中提出,“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機制”。以職工和居民收入為基礎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綜合考慮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調整機制。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系主任、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介紹,養老金的增長應該有一個“最高限”和一個“最低限”。最低不能低于物價增長指數,保障退休者的購買力;最高也不能高過在職職工的工資增長幅度,既讓退休者分享發展成果,也要體現對工作的激勵性。
焦點5
擴大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樓繼偉在文章中提出,要完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并擴大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南都記者了解到,中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兜底”的基礎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商業保險。
從我國養老體系看,由于起步晚、體制尚未理順等原因,呈現出第二、三支柱十分欠缺的現狀。保監會原副主席王祖繼曾表示,通過稅收遞延激勵政策,可以鼓勵社會公眾積累幾倍甚至十幾倍的養老金,不僅有利于促進保障體系建設,而且可以大大減輕財政負擔。
不過,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鄭春榮表示,目前中國社保繳費率偏高達40%,這會影響到公眾再花錢去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也會影響到企業再列支去購買企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