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改革方向,魏加寧建議,如果三會合并阻力太大的話,至少也應當在決策機制上先成立一個“金融監管政策委員會”,但不是部門,只是決策機構,既要與央行加強溝通,又應與央行保持一定距離,而不是與央行合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執行機構。
11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金融協調監管的建議后,市場已對金融綜合監管展開熱議。關于金融協調監管的原因,各界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對于如何調整監管框架,外界則爭議頗多,其中不乏有部門利益的訴求。
對于調整現有監管框架的原因,諸多人士認為,現存的監管框架已不適應金融混業的發展。
而對于如何調整監管框架,其思路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央行承擔統籌協調的職責,并將系統性重要機構納入監管框架。另外一種聲音則認為,上述方案將使監管職能與貨幣政策的目標沖突,應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在金融業具體如何綜合監管還未明確。我認為金融綜合監管不可能有各自創新的空間,必須由國家統一地進行頂層設計,設計出一套新的模式和思路。”19日,交通銀行(6.70, -0.04, -0.59%)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風險:一邊推混業經營,一邊堅持分業監管
“我們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最大結構性風險,就是一邊力推混業經營,一邊堅持分業監管不變。”國研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表示。這一結論由魏加寧通過調研得出。早在2004年,魏加寧接受中財辦委托,做過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課題。
魏加寧認為,上述結構性風險也是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機發生前,美國的次貸產品本來是個銀行產品,但跨到了證券市場,又跨到了保險市場,而美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這種監管體制與經營體制錯位本身就是結構性缺陷”,魏加寧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如果實行分業經營,最好是分業監管;如果實行混業經營,最好是混業監管。”
“金融市場的產品已經實現混業監管,但是在監管體制上仍然是分業的。分業的體制無法應付混業的狀況,因此必須進行調整。”中國銀行(4.06, -0.02, -0.49%)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19日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連平指出,十年前金融監管協調就已經在討論,但十年前金融業之間的相對獨立性還比較清晰,而現在進入“大資管時代”,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行業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很多業務之間有交叉,分業監管顯然不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新態勢”。
具體事例而言,分業監管作為今年年中資本市場劇烈波動的原因之一為外界所詬病。諸多信息表明,本輪股市波動也是高層推動金融協同監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市場有一種觀點認為,目前市場已出現諸多的金控集團,也要求監管方面做出調整。央行發布的《金融穩定報告》指出,目前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步伐已明顯加快,商業銀行投資并控股基金、租賃、保險、證券、信托等公司,而光大、中信、平安等公司已經發展成為實質性的金融控股集團。
“金控集團是在機構層面討論的問題,實際上是控股公司的業務跨市場。” 曹遠征表示,“監管應該是功能性監管,應指向對應的產品,而不是機構。”
兩類監管調整框架的邏輯
對于目前“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所導致的職責不清、監管成本高和監管效率不高等問題,業界呼吁改革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以適應混業經營。
實際上,早在2013年8月,人民銀行即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據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披露,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以來,已召開8次會議,研究了35項議題。但據《財新》雜志報道,這一議事協調機構相對松散,是沒有決策執行權的機構,很難提升實際應對能力。
因此,各界呼吁建立新的金融協調機制。目前來看,其思路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央行承擔統籌協調的職責,并將系統性重要機構納入監管框架。另外一種聲音則認為,上述方案將使監管職能與貨幣政策的目標沖突,而應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
其中,前者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及社科院原副院長李揚為代表。本月14日,李揚在2015年中國金融學會表示:“監管協調,我個人認為英國的模式可能比較適合中國,也就是中央銀行發揮主導作用。”
他闡述了三個原因:一,中央銀行在信息上是最有優勢的;二,中央銀行有處置的手段,因為它是最后貸款人;三,中央銀行在組織上和人事上最成熟。
19日,吳曉靈在《財經》年會上表示,(協同監管)要確立央行在金融業中的主導地位。她舉例稱,危機之后各國的中央銀行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以及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在金融業當中確立中央銀行的主導地位,不是行政的高低問題,而是金融業的功能決定的。”她表示。
對于改革方向,魏加寧建議,如果三會合并阻力太大的話,至少也應當在決策機制上先成立一個“金融監管政策委員會”,但不是部門,只是決策機構,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執行機構。金融監督政策委員會中,除了監管部門以外,還應當有中央銀行、行業協會的代表、以及專家學者參與。
魏加寧表示,“金融監管政策委員會”既要與央行加強溝通,又應與央行保持一定距離,而不是與央行合并。如果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兩種職能在同一個機構里面,就很容易出現同步振蕩:當需要刺激經濟時,中央銀行在放松銀根的同時,也放松金融監管;當經濟過熱時,中央銀行在緊縮銀根的同時,很容易把金融監管也收緊。
“而金融監管的力度會直接影響到貨幣乘數。”魏加寧表示,“如果基礎貨幣也動,貨幣乘數也動,調控就很難做到適度。”
連平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現在金融業具體如何綜合監管還未明確。他建議,金融綜合監管不可能有各自創新的空間,必須由國家統一地進行頂層設計,設計出一套新的模式和思路,并且頂層設計需要加快速度。
新金融監管框架下的央地分權
長期以來,金融監管的事權主要在中央。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深入,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越來越多,業務規模也日益擴大,客觀上需要適度監管。
但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上幾無“話語權”,其原因在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一些地方金融業務處于地方監管缺位甚至央地監管雙重缺位的狀態,如云南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兌付危機。
金融監管都歸到中央政府實行統一監管,信息鏈條過長,傳遞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時滯問題,容易出現信息失真。魏加寧表示,“在橫向集權的同時,還應在縱向上進行分權。”
魏加寧建議,金融監管將來應該分為三層監管。具體而言,全國性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交易所,應該由中央政府統一監管;而一些地方性的商業銀行和地方性的金融機構,則應該交到省級政府監管;而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準金融機構的準金融活動,應該由市一級政府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