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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富人為何熱衷慈善

2015-12-08
来源:新京報

  前幾天,剛喜得千金、年僅31歲的美國富豪馬克·紮克伯格向世人宣告,他將以另一種方式來慶祝他女兒的來臨,並且也是以另一種方式來改變世界,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LLC)——陳-紮克伯格計劃(Chan Zuckerberg Initiative),以非傳統基金會的模式進行股權捐贈。

  紮克伯格和妻子剛宣布此決定,立刻引來各種評論和質疑,其中不乏羨慕嫉妒恨者,就連美國財富網(FORTUNE)也形容此次裸捐並不簡單。

  此次紮克伯格選擇的慈善模式,並非傳統的慈善基金會,也非家族信托的慈善年金信托,而是有限責任公司(LLC)。基於LLC慈善公司可參與政治籌款、募集天使投資,同時進行對營利或非營利集團的投資行為。從紮克伯格的表述來看,他將做的是一個LLC架構的公司制法人慈善組織,而非家族信托基金,未來他的女兒無法獲得財富傳承。對於慈善事業來說,其實哪怕他做慈善年金信托,也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更重要的是,在LLC慈善公司的構架下,允許操控者在第一時間完成決策轉換,使紮克伯格全權控制450億美元,明確資金的流向,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的二次投資,這些優勢是傳統慈善組織無法做到的。舉例來說,傳統的慈善基金每年須將不低於其總資產的5%,投入符合其宗旨的慈善事業。比如,比爾、梅林達蓋茨慈善基金會,為了保持慈善基金的資格,基金會每年至少必須捐出其資產的5%,也就是說每年起碼得捐掉15億美元。

  當然,話又說回來了,任何舉動都不會是無緣無故的,背後總有潛在的動機,紮克伯格、比爾·蓋茨和巴菲特也不例外。首先,富人捐贈巨額財富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有關。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都把賺錢作為上帝賦予他們的責任,但同時又相信富人進不了天堂。

  《聖經》說道:“富人進天堂,比駱駝穿過針眼還要困難”。與進天堂之永生相比,在臨死之前將身外之物——金錢都捐掉,又有什么舍不得的呢?最為典型的人物當屬洛克菲勒。他的每篇日記幾乎都提到上帝,有一段是這樣寫的:“我相信賺錢的能力是上帝賜予的……我的職責就是賺錢。用我所賺的錢,為我的同胞的利益服務……我距離見上帝的日子越來越近了,在剩下的時間裏,我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投入慈善事業,把上帝給我的財富與更多的人分享。”

  除了堅定的宗教信仰之外,富人們捐贈巨額財富,與我們普羅大眾一樣,是不喜歡“被”交稅。巴菲特自己曾透露,他每年繳給政府的個人所得稅比他的秘書還要少。

  眾所周知,比爾·蓋茨擁有的絕大部分財富是微軟的股票,市值已經超過了800億美元。百年之後,如果他將財富作為遺產傳給兒女,按美國法律需要繳納稅率約50%的遺產稅。也就是說,按800億計算的話,在他的兒女接受遺產的當日,必須繳納400億現金的遺產稅。

  比爾·蓋茨哪有這么多現金,他也無法出售股票。按照慣例,大股東出售股票必須經由董事會同意。聰明的做法,就是把股票轉贈給一個以他命名的基金。

  美國國稅局(IRS)為富人制定的一條稅法條律——501c(3)條款。這一條款的規定普通收入者永遠無法觸及。但是根據此條款,美國富翁建立的非經營性私人基金,可以完全免稅。這種既可免去重稅賦,又可獲得社會聲譽之善舉,何樂不為?  (作者:陳思進)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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