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受審
10月26日,秦城監獄以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北京市高院于11月16日發布減刑案公示,並公布減刑建議書。建議書稱劉志軍服刑期間表現較好,擬為其提請減為無期徒刑。
為了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劉志軍,性別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秦監減字(2015)1號
罪犯劉志軍,男,現年62歲,漢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現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2年。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具體表現如下:
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而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劉志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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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劉志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币6460萬多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划、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劉志軍受賄6400多萬元,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審判長在書面答問中回應,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規定,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之所以判處死緩,是基于劉志軍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一是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二是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第三,劉志軍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