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谷開來受審
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9月25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為了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開來,性別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4】司燕減字第229號
罪犯薄谷開來,曾用名:谷開來、開來、開萊,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因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復字第00049號刑事裁定書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監獄服刑改造。
該犯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監獄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高院審理劉志軍減刑案:建議將死緩改無期
劉志軍受審
北京市高院于11月16日發布減刑案公示,並公布減刑建議書。建議書稱劉志軍服刑期間表現較好,擬為其提請減為無期徒刑。
為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劉志軍,性別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秦監減字(2015)1號
罪犯劉志軍,男,現年62歲,漢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現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2年。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具體表現如下:
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而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劉志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相關新聞: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劉志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币6460萬多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划、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劉志軍受賄6400多萬元,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審判長在書面答問中回應,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規定,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之所以判處死緩,是基于劉志軍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一是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二是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第三,劉志軍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薄谷開來故意殺人判死緩
據新華社電2012年8月20日電,安徽合肥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刑九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薄谷開來伙同被告人張曉軍采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鑒于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鑒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薄谷開來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認定,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帮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宣布後,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件情況
薄谷開來用氰化物毒死伍德
合肥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其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
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並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
法院查明,薄谷開來准備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藥,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带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薄谷開來在房間內與尼爾·伍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門外等候。
後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衛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並要去其隨身攜带的毒藥,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床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後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其死亡。後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化檢驗,尼爾·伍德的死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