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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被曝索賄逾257萬

2015-12-15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一名城商行董事長的“索賄”軌跡

  導讀

  最終法庭認為,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行賄人均稱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賄,若高志民不是許昌銀行董事長是不會給其送禮的,因此,行賄人給高志民送禮并非基于朋友之間禮尚往來,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職權和地位產生的影響謀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認定其構成受賄。

  李玉敏 北京報道

  從被實名舉報到一審判決落定,歷時三年余,原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如何涉罪的經過,逐漸浮出水面。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日獨家獲得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原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因犯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收受財物幫企業貸款

  這份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編號為“(2015)禹刑初字第233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高志民因為受賄389萬元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判決時間在今年9月。

  公開的簡歷顯示,高志民出生于1961年,是河南長葛市人,曾在長葛市財政局和許昌市財政局工作。2001年起,高志民開始進入許昌市城市信用社工作,任黨委書記兼理事長。2007年許昌市城市信用社改制為許昌市商業銀行后,高志民成為該行首任董事長。

  實際上,早在2013年5月,就有包括許昌銀行副行長等在內的高管對高志民進行實名舉報,互聯網上的舉報信還詳細列出了高志民的一些具體犯罪線索。

  2014年6月9日,河南省許昌市紀委相關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證實,高志民已經被“雙規”,本報以《許昌銀行董事長高志民被雙規 舉報信稱其涉嫌六大罪狀》為題進行了報道。

  2014年9月2日,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公告稱,該院依法對許高志民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許昌銀行屬于地市級小型城商行,截至2012年末,資產總計為142.6億元,當年實現營業收入6.17億元,利潤總額3.5億元,凈利潤為2.6億元。

  2014年末,許昌銀行和河南省開封、安陽、鶴壁、新鄉、濮陽、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等13家城商行以新設合并方式整合為一家省級城商行中原銀行,并于2014年12月26日正式開業。

  2013年的舉報信中提及,“高志民做事獨斷,一意孤行,已經引起了班子成員的不團結”。

  信中列舉了高志民“六大罪狀”,其中包括許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許昌銀行時,高志民利用親屬的名義注冊空殼公司,從信用社貸款3000萬元購買許昌銀行原始股并獲利5000萬。

  但這一舉報情況判決書并未涉及。不過,舉報信中還提及在許昌銀行招聘過程中收受賄賂的情況部分被查實。判決書顯示,高志民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十幾人的賄賂,并為行賄人的親屬安排工作提供幫助。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志民利用其職務之便,共收受或索取他人現金或其他財物價值計人民幣388.7966萬元。

  判決書顯示,高志民收受賄賂一共35筆數,金額由數萬元到數十萬不等,其中大部分是為企業貸款提供幫助或者幫忙安排工作。至于這些貸款是否符合條件及相關程序,是否造成銀行損失尚不得知。

  法院認定:索賄金額逾257萬

  除了收受現金、購物卡等,高志民還曾向房地產企業索要房屋。

  判決書顯示,其中,2003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許昌市恒達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索要許昌市某小區住房一套(價值人民幣109499元)和人民幣60萬元。2006年至2009年,高志民向時任許昌茂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索要住房2套(價值人民幣462467元,高志民付款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高志民收錢很多是在春節、紅白喜事等特殊時點。為此,其辯護律師指出,“有部分情況系朋友之間禮尚往來的禮金而非賄金不構成犯罪,且在給行賄人辦理貸款時程序上沒有違法行為。”

  最終法庭認為,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行賄人均稱是基于高志民的身份才向高志民行賄,若高志民不是許昌銀行董事長是不會給其送禮的,因此,行賄人給高志民送禮并非基于朋友之間禮尚往來,而是利用高志民的職權和地位產生的影響謀取一定利益。由此,法庭認定其構成受賄。

  此外,高志民的代理律師還提出,高有自首、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情節。且高志民受賄情節不惡劣,沒有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輕。

  法院認為,高志民多次向他人索賄數額高達257.1966萬元,并且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1.6萬元,不能說明其主觀惡性較輕。其犯罪前的表現亦不能作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處高志民有期徒刑10年,并對其受賄贓款進行追繳。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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