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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門檻提高 協議轉讓不得低于5%

2016-01-11
来源:中國證券報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1月9日發布關于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后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后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后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市場人士分析,上述規定雖只約定了受讓方門檻,實際上對轉讓方也做了門檻約定。即受讓方一次協議受讓大股東的股份不得低于5%,同時,一次性出讓的股份不得低于5%。一次性協議轉讓不得低于5%,如此高的比例,可能導致上市公司股東名次的變動,很多上市公司大股東可能需要認真考慮。另一方面,對受讓方而言,一次性協議受讓5%股份,且一受讓完畢就得遵循證監會減持新規,再減持時:一是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二是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業內人士看來,5%協議轉讓的新規,幾乎相當于堵住了協議轉讓的路子。5%的門檻意味著舉牌,舉牌后半年內不能賣,也就嚴格限制了大股東減持。此外,舉牌后6個月內不能拋售,也就是說至少有5%的股份被凍結,市場減少了可交易股票,有利于穩定股市。

  通知明確,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后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后,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對于此前市場咨詢較多的減持比例計算口徑問題,通知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并計算。

  通知明確,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后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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