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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

2016-01-16
来源:香港商報

  近来,A股熔断机制的话题成为市场热点,由於2016年新年元旦假期之后A股恢复交易的第一天(1月4日)便上演熔断一幕,而且仅仅两天之后的1月7日在股市开盘不久又再次遭遇熔断停市局面,一时间市场对熔断机制议论纷纷,舆论几乎是一面倒地批评熔断机制不适合中国国情。美韩等实施熔断机制2016年1月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通知,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证监会同意,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要知道,三大交易所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的时间是2015年12月4日,而实施起始日为2016年1月1日,由於元月前三天为假期,熔断机制真正实施的周期只有四天,因而,这一制度无论从实施日抑或从公布日作为起始点到取消之日,都称得上是史上最短命的交易制度。

  众所周知,熔断机制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具体来说,就是交易所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熔断机制并不是什麽新鲜事物,国外已有多个国家譬如美国、韩国等皆实施熔断机制对股市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进行限制。

  美国是该熔断机制的始作俑者,1982年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曾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年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熔断机制。但自美国实施该机制以来,出现因熔断而停市的情况极为罕见。而A股引进熔断机制之后只实施了四天,便二次触发熔断而停市,因而,有人戏称熔断机制在中国水土不服。

  两制非适合所有资本市场

  其实,在A股实施熔断机制之前,已经有了另外一种限制股市波动的机制,即涨跌停板制度。1996年12月13日内地发布了这一制度,并於1996年12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涨跌停板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债券等各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应该说,内地A股市场自实施涨跌停板制度近20年来,该制度在促进A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交易价格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等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与熔断机制一样,涨跌停板制度也是源於国外早期的证券市场,是舶来之品,只不过内地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相比,主要区别在於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可以说,熔断机制和涨跌停板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宗旨都是为了限制股市的剧烈波动,抑制过度投机和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从实施效果来看,A股市场和内地的投资者更接受涨跌停板制度。但是,香港既没有熔断机制,也没有涨跌停板制度,从近十几年港股运作的情况来看,除了亚洲金融风暴期间港股遭受重创之外,其他时间港股市场都表现平稳,看来,无论熔断机制还是涨跌停板制度,并非适合所有资本市场。(颜安生)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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