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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收緊賣殼個案

2016-04-05
来源:香港商報

  2016年3月24日港交所發表七份新聞稿,每項聲明都和拒絕上市公司出售或投資新業務,變相賣殼有關。不知道港交所是否關注到近日金融界的言論,抨擊上市公司賣殼的活動,對散戶投資者不公平。港交所公布最近上市委員會拒絕上市公司,有關出售資產或投資新業務的五個案例。每一個案例都有不同考慮,按不同情況,達到相關的決定。

  第一個案例涉及一間製造業公司,計劃把主要業務注入一間新公司,把其製造業上市。原來公司只剩下一些投資物業,主要收入是依靠物業出租給工廠的租金收入。原來上市公司聲稱,分拆後餘下上市公司,能夠達到上市條例第八章有關利潤的要求。手上的物業過去幾年每年有1500萬至3000萬元的盈利,達到第八章的要求。但港交所並不認同,認為餘下公司的盈利,是基於手上物業未確認的公平估值。港交所認為上市公司手上的物業並不達到可以獨立上市的地位,因此拒絕這上市公司分拆的申請。港交所認為上市公司根本沒有充足條件分拆成兩間獨立上市公司,申請分拆只是想做多一個上市殼。

  五個案例

  第二個案例涉及一間經營物業投資、基金管理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向港交所申請動用45億元,去認購一個新成立的有限夥伴的基金。投資額是公司總資產的80%及資產淨值的9倍。而投資的目標是新成立的基金,當時沒有任何資產、投資或往績。港交所否決上市公司的申請,認為把公司絕大部分資產去投資一個新成立的基金是不智。新基金沒有任何往績可依賴,完全不符合上市條件,不符合上市規則。港交所把該項收購定為反收購,等於把目標基金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新業務,而避開上市條例三年盈利要求的監管。用上市公司絕大部分資金去收購一個新業務,而新業務是沒有任何往績,是刻意避開上市條例,因此不予批准。

  第三個案例涉及一間上市公司收購控股股東的新業務。上市公司是家庭日用品生產商,向港交所申請收購控股大股東的飲料業務,而飲料業務仍在初步發展階段。工廠仍未有生產證,更沒有任何往績。港交所認為被收購的業務一定要已經符合上市條例,即是有三年盈利紀錄,以及有5000萬元利潤,否則,便要被視為逆向收購,把不符合上市規則的公司上市。這個案和前一個一樣,明顯是要把新業務上市,繞過上市委員會的審批。

  第四個案例和第二及第三個有不同操作,上市公司是飲料生產商。上市公司向港交所申請收購目標公司的肥料生產業務,而上市公司將發行可換股債券從目標公司收購其肥料業務,可換股債券可以換公司50%的股份。上市公司表示收購業務已經符合上市條例的利潤要求,應該批准。港交所認為肥料業務的盈利,完全決定於目標公司供給的原料,肥料業務本身不能達到盈利目標。即是說沒有關連交易,肥料業務不能達到上市要求。這收購違反上市公司條例,屬於反收購行動。把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業務,收購入上市公司,予以否決。

  第五個案例涉及一間上市公司,計劃出售其主要業務給其大股東,然後把上市公司控股權出售給第三者。上市公司是通訊設備生產商,計劃把佔其業務95%的子公司出售給大股東。上市公司表示現在子公司的業務有虧損,出售後上市公司可以專注餘下的業務,令到餘下的業務賺錢。港交所認為餘下的業務並不能符合上市條件,不能夠獨立經營下去。上市只剩下一個空殼,違反上市規定。上市公司的做法是清除舊業務,把乾淨的殼賣給新買家,因此港交所否決這項交易。

  港交所把關角色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到港交所把關的角色,上市公司千方百計把未符合上市要求的業務注入上市公司,避過上市條例三年盈利的要求。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務求把公司業務清洗,等時候出售一個清潔的殼,即是所謂現金公司給新投資者。港交所責任就是把這些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拒之門外,保障散戶投資者的利益。

  智易東方證券行政總裁 藺常念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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