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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续期:香港经验的启示

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權這一事實,人人皆知,但大家對“70年后怎么辦”問題的普遍心理是,這事情還早得很,把它留給子孫吧,他們會比我們更有智慧。然而日前溫州一批住房面臨的難題,陡然間讓人意識到,續期問題比預想來得早。

 
  土地續期難題大多發生在前殖民地經濟體,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和香港。雖然中國土地公有形成的歷史背景與那些殖民地經濟體完全不同,但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并向私人出售使用權的做法一模一樣,而面臨的續期問題也十分類似。
 
  新加坡1965年才獨立,而新加坡公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絕大多數是99年,所以暫時還未出現續期難題,受續期問題困擾最大的無疑是香港。眾所周知,香港新界地區是英國向清政府租借的,1997年到期,所以殖民地政府批地最長期限也是到1997年,因此,到1997年新界地區所有土地官契將全部到期。如何處理到期后的土地問題,一度成為香港能否順利回歸的重要因素之一。最后,政府決定所有業主不必補交地價自動獲得50年土地租契延期,即延伸到2047年,回歸的一個重大障礙因此被掃平。
 
  雖然不需補交地價,但業主必須向政府按年繳納一筆 “地租”,地租的標準固定為年度租金評估值的3%。香港房產稅叫“差餉稅”,征收方式與絕大多數國家不同,大多數國家是根據評估房價的一定比例征收(如0.5%-3%),而香港是按年度評估租金征收,目前是5%。例如,一套價值1000萬元的住房,每年有30萬元租金收益,那么,業主需要交納的房產稅是1.5萬元,地租是9000元。以每年9000元的“地租”而繼續使用土地,看上去還算不錯。
 
  那么,2047年之后怎么辦?因為這次續期是特定背景下的特別處理,政府并沒有將其法律化、永久化。在這個問題上,香港投資者態度像極了目前中國內地的業主,他們不太考慮期限問題,在炒作氣氛下,剩余年限多少對房價影響很小,而偶爾有人提起這個問題,大家都會撓撓頭,選擇暫時不想它。
 
  新界之外的地區,近年來也出現了兩個續期的個案,引發了重大關注。一個是使用權從1936年開始的一個大型居民區,到期后政府也是以收取3%地租的方式予以續期。另一個是商業項目,到期后補交了69億港元的地價才獲得續期。
 
  而在英國占領香港島的最初,土地拍賣期限比較隨意,是否可續期,續期如何收費完全視乎殖民地政府的主觀態度。當時殖民政府更像是一個房地產總開發商,其他人像分包商,整個香港地產經濟規模也不大,這種有些隨意的處理方式并無大的問題。
 
  香港的案例,給了我們一些思考。
 
  土地續期問題,不能僅僅從法律和經濟角度出發。從產權角度看,土地使用期限出讓到期后,所有權人即有權收回使用權,要繼續使用就必須重新競拍。私人這樣處理其擁有的土地,不會有任何人有任何的意見,因為在法律上他完全有權力這么做。土地公有的政府這樣做卻是不妥的,這是由政府的性質決定的。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實體,而不是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實體,那些不擁有土地的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務時,通過征稅籌集資金,而擁有土地的政府相對來說有一個優勢,就是可以通過土地籌集一部分資金,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非要將其手中的土地產權價值最大化。前不久媒體曝出某些地方墓地續租的事,按重新拍賣方式續租,就是追求土地價值最大化。如果溫州政府按照重新拍賣的方式收取下一個70年使用權,恐怕這些房屋業主要支付的成本遠不止住房總價的1/3.
 
  從歷史上看,不論是強行殖民占領,還是通過革命途徑將全部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其初始都不是以土地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是以土地為手段來實現其公共目標或政治目標。從現實看,香港的例子也是明顯的。如果香港政府要求業主補地價才能繼續居住,從法律上或從產權意義上,是完全行得通的,但它沒有這樣做,而是通過小數目的“地租”給業主續了期,而在對待商業項目上,則遵循了一般的產權市場化原則。這是因為,從資金需求看,沒有必要把自己的產權權利充分發揮。同時,政府也沒有明確頒布法律,表明自己不具備這個權利或放棄這個權利,這樣就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
 
  從政府公共服務性質出發,我們不難得出續期問題上應遵循的一些原則。
 
  第一,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必要重新按市價收取土地使用費。如果借鑒香港經驗,以年度“租金”來解決續期問題,既可以增加政府收入,又可以讓房屋業主的負擔在可承受范圍內,而租金可以隨房價動態調整,政府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更加合理。
 
  第二,在統籌地租、房產稅和其他稅收,確定合理的總征收水平之后,公平分配各種負擔。
 
  從法律和經濟形態上看,租與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前者體現的是政府所擁有土地的產權價值,而后者體現的是一種強制、無償的權力。但從政府性質出發,它們只是為公共服務籌集資金的不同手段而已,沒必要將它們嚴格區分。
 
  因此,正確的方式是,在確定總的資金支出需求后,再確定籌資總水平,然后再確定地租、房產稅和其他稅收之間負擔的比重,以體現公平負擔原則。首先,地租、房產稅都是由房屋業主支付,相當于財產稅,財產稅總量與其他稅收總量保持什么比例,意味著財產所有人在公共服務中負擔的輕重。其次,地租由土地到期業主負擔,房產稅則是所有房屋業主負擔,這個也應該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仔細確定。
 
  第三,中央可以提出一些基本原則,但解決續期問題的主體應該是地方。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房產稅都用于治安、教育、環境等城市公共服務,所以房產稅稅負確定和征收也是地方政府的事務。同樣,如果以“地租”方式解決續期,地租也主要是用于解決地方事務,而每個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公共支出需求以及資金來源差異極大,應該允許地方自行確定是否以“地租”方式解決續約問題,具體的地租收取方式和收取水平等事務,以使開支與收入相稱,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在戶籍制度放開后,不同城市公共服務的性價比將成為影響人口流動的重要因素,從而達成良性競爭。
 
  第四,在稅收和地租問題上,遵循民主程序越來越來重要,是事情最后辦得好還是辦得壞的關鍵。
 
  上述設想能順利實行有一個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務支出和收入問題上遵循民主決策程序。中國現在地方政府最大的問題是缺乏民主決策程序,有些地方政府背離政府基本性質,追求利益最大化,導致亂政頻出,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產生了嚴重的利益失衡。
 
  以“地租”方式解決續期問題,同樣涉及巨大的利益再分配問題,即便在香港那樣的法治社會,續租問題也常常鬧得意見紛紜。如果沒有健全的民主決策程序,要么過度征收,要么過度讓利,要么像今天的房地產市場一樣,成為腐敗的溫床。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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