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7

配偶成內幕交易重災區 信息泄露者處罰不一

2016-05-06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對于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打擊,有三個特點:突出“從源頭上凈化水源,嚴禁內部人泄密”;重點打擊“刺探內幕信息”的惡劣行徑;嚴厲打擊通過自媒體等新型傳媒泄露內幕信息行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在215例內幕交易處罰案例中,內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參與內幕交易的次數增多。還有一點,即內幕信息的泄露者卻處罰不一,有的受到懲罰,有的則安然無恙。

  “枕邊風”成重災區

  在215例內幕交易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配偶涉案達到35起。

  較為典型的案例,是中國證監會在2014年6月27日的處罰,“2012年2、3月份,深圳五岳乾坤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經朋友推薦,與SST華新(00010.SZ,現為深華新)第一大股東深圳市華潤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信達投資有限公司聯系,洽談五岳乾坤參與SST華新股改事宜。2012年8月9日,股改事宜取得實質進展,內幕信息已經形成。”

  上述處罰書顯示,單某作為SST華新證券事務代表,一直參與股改信息的披露工作。單某最遲不晚于2012年8月15日知悉該內幕信息。呂燕為單某配偶,2012年8月16日1:23,10:44、11:35雙方存在手機通話聯系。呂燕亦承認從單某處知悉SST華新股改信息,從而堅定買入該股。呂燕不晚于2012年8月16日從單某處知悉該內幕信息。

  最終,證監會決定“責令呂燕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242.28萬元,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同樣,2016年1月21日證監會的處罰書中,“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華信)有意提高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華星化工(002018.SZ,現為華信國際)的控股比例,通過向其關聯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募集資金發展第二主業,并積極尋找相關項目。2013年9月底,中國華信董事局常委、上海大華國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臧某軍向中國華信的高層推薦并討論來料加工項目。2013年10月底,華星化工停牌前兩周(10月31日左右),中國華信董事局主席葉某明指示時任華星化工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孫某執行上市公司華星化工定向增發股票方案,來料加工項目明確為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配套項目。因此,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18日。臧某軍是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前的來料加工配套項目的推薦人和主要負責人,知悉公司將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于化工品來料加工項目。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臧某軍是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3年10月底。”

  陳悅婷為臧某軍配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自有賬戶買入“華星化工”6萬股,獲利7.31萬元,交易活動與本案內幕信息基本吻合。因此,證監會決定“沒收陳悅婷違法所得7.31萬元,并處以7.31萬元罰款”。

  一位地方證監局工作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監管層目前對異常交易的股票和賬戶監管很嚴,“只要不符合正常投資邏輯,且處于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期,我們會很快進行調查。而且,對于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我們也經常組織他們學習內幕消息的保密”。

  但是,他也坦言,上市公司高管們由于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夠更為便捷和及時獲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內幕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容易為這些內部人員所利用,透露給自己的愛人、親屬、朋友等并進行內幕交易活動”。

  泄密者處罰不一

  針對內幕交易參與者的處罰目前比較統一,但是對內幕信息泄露者,監管層的處罰卻并不統一。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在215例內幕信息案中,只要有一半來自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泄密,但被處罰者寥寥無幾。

  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7號顯示,何建文在省廣股份(002400.SZ)收購雅潤文化內幕信息公開前,向戈某泄露內幕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決定“對何建文處以3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2015年7月27日處罰書顯示,麗珠集團股權激勵方案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麗珠集團董事會秘書李如才將信息泄露給張明芳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泄露內幕信息”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決定“對李如才處以10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2015年7月13日處罰書顯示,恒順電氣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王艷強在信息公開前將信息泄露給李根,李根又泄露給多個機構和個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泄露內幕信息”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決定“對王艷強處以30萬元罰款”。

  但是,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除去上述不多的內幕信息泄露者被處罰外,更多的卻平安無事。例如上述將內幕信息泄露給配偶的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多數都沒有受到處罰。

  天津證監局2016年1月20日出具處罰書,處罰了構成內幕交易的藍色光標(300058.SZ)數字營銷機構助理總裁趙文源,但是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徐某(藍色光標原證券事務代表),天津證監局沒作出任何處罰。而趙文源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徐某后,作出賣出股票決定的。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內幕信息泄露者違規需要受到處罰,“但是監管層的處罰具體原因不明白,也沒有什么規律可循。”

  一位地方證監局工作人員表示,對于內幕信息泄露者,根據《證券法》規定是應該受到處罰的,“但對于內幕交易者的行為比較容易確定,對于泄密者很難確定。例如,他打個電話泄露內幕消息,你無法確定他電話里說了什么,有時候取證就很困難。能處罰的,都是有明確取證的,如麗珠集團董事會秘書李如才將信息泄露給張明芳的行為。”

  同時他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老鼠倉”在我國不屬于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具有未公開性這一特征,意味著它有一天必須公開。但基金經理利用基金投資信息進行‘老鼠倉’交易,而基金投資信息不是必須公開的,所以不屬于內幕交易。”

  利用特殊地位進行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嚴重影響A股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業務發展及其市場公信力,因此,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要嚴防信息泄露,即使是配偶,也不能徇私舞弊。 

[责任编辑:李曉尚]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