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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3名打假人被非法刑拘34天,警方道歉賠償

2016-07-19
来源:中國新聞網

  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非法刑拘打假人,以國家賠償告終。曲終人散,余音繞梁:購假索賠本是簡單的民事糾紛,公權力何以輕易介入,且如此深度的介入?納稅人的錢,用來為個別人的低級違法行為買單,問責制如何落實?此類事件,無非是資本蠻橫與公權任性的鬧劇,也是依法治國的對臺戲。然而,涉案商家作為導演,其扮演的角色極不光彩卻沒見其為此付出代價。這讓我們有理由懷疑,那些對資本作惡構成障礙的行為,依然可能面臨刑拘待遇,而國家賠償又不是每一次都那么幸運。

  近日,記者從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獲悉,廣東博羅縣公安局對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國家賠償并賠禮道歉。

  2010年雷波縣公安局向羅開友公開道歉,隨著政務公開和群眾路線的深入,公安對于錯誤執法的公開道歉越來越普遍

  黃載回、陸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購買問題食品(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過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賠,要求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2015年7月8日被廣東博羅縣公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

  事件發生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幾乎一邊倒的觀點認為,這3人知假買假、購假索賠是民事行為、維權行為,與敲詐勒索刑事犯罪實難掛鉤。對個別地方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非法越權干預購假索賠民事經濟糾紛,予以強烈抨擊。2016年1月18日,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中國消法研究會)組織的“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專題研討會”在京召開,來自全國多地的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的專家、學者,知名律師,職業打假人等就“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的法律邊界進行了研討。

  據中國消法研究會不完全統計,從1995年3.15打假出現至今的20年間,全國各地發生打假人因購假索賠、以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類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經被官方定性為錯案的就有10例,包括黃載回、陸元昌、范海等3人被博羅公安錯抓的案例。

  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河山認為,消費者購假索賠,購買到了“假”產品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向媒體曝光,向消協請求調解,向行政機關投訴,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索賠數額理論上應嚴格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來索賠。

  在社會各界正義人士持續聲援關注下,博羅縣檢察院依法監督,對不構成犯罪的黃載回、陸元昌、范海等3人作出不予批準逮捕。

  被羈押34天后,2015年8月10日,博羅縣公安局決定對3人無罪釋放。2015年12月4日,博羅縣公安局作出《撤案告知書》。

  2016年1月28日,打假人黃載回等向博羅縣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給予國家賠償37470.48元。

  博羅縣公安局認為,“本機關未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其3人采取立案和拘留措施,且拘留的時限未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不存在執法過錯。”于3月2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博公賠決字[2016]003號),即作出“不予國家賠償”的決定。

  黃載回等不服,于3月21日向惠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請求:1。撤銷博公賠決字[2016]00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2。由被申請人博羅縣公安局支付賠償金,并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向其賠禮道歉;3。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4。依法及時受理并給予書面答復。

  惠州市公安局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載回等人在有合法依據請求賠償的情況下,多次通過購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物品,向出賣人索取賠償,目的是實行行為之前的動機,雖采取威脅手段,但缺乏敲詐勒索罪中的構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為目的”,故犯罪不成立。

  惠州市公安局認為,被申請人博羅縣公安局將不是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立案的規定,因此而采取的拘留措施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申請人黃載回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賠償。

  惠州市公安局于5月16日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惠公賠復字[2016]02號),決定:1。博羅縣公安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不予國家賠償決定錯誤,依法撤銷。2。由博羅縣公安局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按照實際侵害申請人人身自由的時間,向其支付損害賠償金。3。由博羅縣公安局向申請人當面賠禮道歉。

  2016年6月22日,博羅縣公安局分別擬出與黃載回、陸元昌等3人的國家賠償協議書,對黃載回等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給予國家賠償823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并當面賠禮道歉。

  博羅縣公安局同時擬好司法救助(息訴)協議,博羅縣公安局一次性給予黃載回等司法救助金8500元,黃載回等領出上述費用后不得再向博羅縣公安局提出任何要求,保證不再就此事到各級人民政府及機關部門上訪,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如網絡、媒體等對此事炒作,意即不得再對錯抓打假人的辦案民警追究責任。

  博羅公安企圖以國家賠償與“司法救助”相捆綁,以“司法救助”作為錯案免責的“封口費”,黃載回、陸元昌等3人斷然拒絕簽署此兩個不公正協議。

  2016年6月25日,張曉紅、邢志紅再以《博羅公安:國家賠償與錯案追責不可偏廢 “司法救助”豈能成為免責的“封口費”?》發文投訴,要求在啟動國家賠償的同時,上級公安及有關部門追究博羅公安相關辦案民警的法律責任,使他們受到應有的紀律、法律制裁。

  7月2日,打假人范海收到博羅公安6月28日所做《撤銷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博公賠撤字[2016]第0001號),“……2016年5月16日,惠州市公安局認為我局對該案采取拘留措施沒有法律依據,撤銷我局對陸元昌、黃載回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我局……應對同案情節相同的人(范海)……,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訴述,我局決定如下:

  (一)撤銷我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博公賠決字[2016]第002號不予國家賠償決定。

  (二)按照《國家賠償法》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的規定對范海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給予國家賠償823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00元,合計9938.2元。

  (三)向申請人當面賠禮道歉。”

  撰稿:楊榮堅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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