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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做法非罕见

2016-07-30
来源:香港商報

  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社民连吴文远、陈德章就选管会有关确认书的决定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政界人士滥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早於梁丽帼申请司法覆核时,笔者已撰文解释过设立司法覆核的用意。市民如已去信有关部门作出正式投诉,却仍未解决问题,才可申请司法覆核。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列显伦(HenryLitton)也曾指梁丽帼似是滥用司法覆核程序。

  缔结婚姻亦签声明

  如果有人嫌麻烦不想多花数秒签名、又或者认为基本法和政府不值得尊重,笔者劝他们倒不如放弃参选,以免浪费了他们的才能。梁天琦曾公开表示正面对两难决定,若他为了进立法会,愿意忍受他所说的「胯下之辱」、又要「苟且偷生」,难免令人怀疑他另有所图,图一个英文姓名前的一个「Hon」、图立法会议员每月可获得的近十万薪金。古时不少有志之士为了自己的理念,不向当权者妥协,以死明志,梁天琦或可多多效法。

  笔者尝试以法律上的结婚程序和相关案例,说明选管会要求签署「确认书」的合理性。

  在法律上申请缔结婚姻,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申请人须填写「拟结婚通知书」,在合资格人士见证下宣誓,签署明白婚姻条例。在正式结婚时,根据第181章第21条,双方须另再签署声明,表示完全明白条例当中「一夫一妻」的制度,如有违反,则会犯重婚罪。可见重复确认有关人士明白法律条文而要求签署声明的做法并不罕见。

  其实即使签署确认书,也可被怀疑其可信性。法律上有一条有名的原则:「Equityregardssubstanceratherthanform」。审讯时法官不会只凭文件去判案,而是会考虑当事人签署文件的意图和精神。既然有人即使签署确认书也可被合理怀疑其真诚度,现在不断拖延时间不愿签署,更是大有理由令人怀疑其心中有鬼,日后不会拥护基本法。

  确认书是善意提醒

  笔者曾处理过一宗案件,一对男女申请结婚。签署声明时,男子说既已签署明白条例,何须特意另再签署声明表明完全明白「一夫一妻」制度那麽麻烦?笔者解释,法例需要保障双方利益,因此有需要设立具阻吓性的声明文件。后来知道原来男子当时心有鬼,骗女子未婚。婚后四个月,男子被揭发已婚,更育有一名九岁儿子。女子既已嫁给男子,也只得无奈接受事实,可惜了女子的一生幸福。

  若男子清清白白,又怎会介意多签一个名?心有鬼的人总是诸多辩驳,反驳的原因也大同小异,骗婚男子与现时反对确认书的一干人等情况相近。他们说已在提名表格上签署表示拥护基本法,无需再签署确认书,然后更胡说是政治审查。

  不过有些政客小题大做,为了出风头满足一己私慾,替他们说话,说是为了让参选人公平竞争,却「忘记」了考虑选民利益。确认书的目的是要避免有参选人表里不一,骗取选票,对其他参选人和选民都不公平。

  选管会此时先确认他们明白需要拥护基本法,其实可算是个善意提醒。他们在提名表格上已签署表明会拥护基本法,若后来宣扬违反基本法的「港独」政策,需要负上刑事责任时,只怕后悔莫及。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钱志庸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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