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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主辦人責任應予厘清

2016-08-03
来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曆史無法假設,但誠望當下正在被反複強調、重申的冤案糾錯與問責能真正產生制度剛性,避免釀成新的冤案。

  日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原委員、原副局長馮志明受賄罪、貪汙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論落馬前職務級別、貪腐案件涉案金額與嚴重程度,馮志明案可能都算不上大案要案,案件體量似乎也與外界對該案的關注度不相匹配。馮案開庭,圍觀者眾,最大的一個原因是馮志明乃1996年呼市“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的專案組組長,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兩天後時任呼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

  但事實上,從偵查機關負責人到被偵查對象,馮志明的角色轉換之後所面臨的刑事調查和檢控,似乎與呼格案並無法律意義上的關聯。直至目前,公訴的罪名也與呼格冤案的錯案追究無關,只是從新華社報道到公眾圍觀,都在馮志明受賄、貪汙等四項涉案罪名之外,有意無意提到呼格案這一背景。

  整整20年前,無辜青年呼格吉勒圖對一起不是自己犯的凶殺案最終“供認不諱”,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和他的同事們因“迅速破獲大案”而榮獲集體二等功。時間推移,“鐵案”曾被蓋棺論定;天網恢恢,十年後“真凶再現”,再一個十年,呼格吉勒圖沉冤得雪,馮志明淪為階下囚。

  截至目前,曾經的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受審,依然並不是呼格冤案追責的一部分,兩者的聯系除了時間上的一前一後,另外一點關聯,則是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責名單中,馮志明以“另案處理”的身份在列。當然也可以說,“天理昭彰,報應不爽”,操刀制造冤案的辦案者,不管是因為什么罪名,終究還是難逃法律追究,此前也有類似案例--冤案申訴還在進行,當年的辦案人已因貪腐落馬。

  但從冤案追責的視角去看,不能不說依然留有遺憾,犯罪者因其所犯罪行而接受刑法制裁,是司法正義的應有之義,司法對馮氏今日之法庭審理,涉案罪名足夠多,但在呼格案上的法律責任厘清,並非無足輕重的案件邊角。因冤案東窗事發而被調查,但最終司法的審判卻無法實現罪責刑相統一。因果報應,善惡循環,看起來解氣,但更多只是大眾心理求得的一個安慰,而非法治意義的責任追究,這是包括馮志明案在內諸多“涉冤案”類普通案件的一點遺憾。

  冤案追責,當然不能重蹈彼時冤案的偵辦邏輯,以法治思維介入和主導冤案追責,要有絕不寬縱的決心,但同時也要對此刻已是階下囚的被調查對象,秉持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刑法適用,大殺器激活,而引起人心沖動的案件,最容易產生強烈的處罰感情,在群體沖動之下忽略程序的公正、證據的紮實。彼時偵破的冤案如此,此刻進行的冤案追責,則要以最大的法治理性,克制沖動、用證據說話。陳年舊案,時間久遠,關鍵證據滅失,想要固定某些冤案制造的證據可能存在一定的客觀困難,冤案的追責更要用證據說話。是故,馮志明案開庭沒有提及呼格吉勒圖,如果是如上所述的思路,則未見得不是好事。當然,冤案追責的進度要明示,哪怕證據缺乏,也不能杳無音信,冤案追究的程序要法定,確定無疑的追責程序啟動,應當成為踐行法治的一部分。

  呼格案發生的8年前,還只是刑警隊隊長的馮志明曾因犯罪嫌疑人在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而被免職追責,成為普通民警。那一次追責,是否讓馮志明和他的同事認真反省偵查行為中的各種不規范,現在已不得而知。曆史無法假設,但誠望當下正在被反複強調、重申的冤案糾錯與問責能真正產生制度剛性,避免釀成新的冤案。法學家江平撰寫的呼格案墓志銘說,“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誠哉斯言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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