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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切勿淪為增收工具

2016-08-31
来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目前,只是將排汙費平移轉為稅收,日後還有生態資源稅和爭議頗多的碳稅等更大的挑戰。

  在我國收了30多年的排汙費,即將被環境保護稅取代。日前,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

  環保稅不僅是“費改稅”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環境保護亦有積極意義。從學術意義上來講,環保稅應稱為環境稅,這一概念最早出自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上世紀70年代作為環境保護政策和經濟政策的結合體,逐漸成為發達國家的主流選擇。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環境稅制度,能源稅、交通稅、資源稅及消費稅等均在其列。環境稅的意義,就是通過提高汙染物的排放成本來降低汙染物排放量,同時亦有利於推動節能環保技術的研發推廣,是被學界普遍認為比排汙費更能穩定發揮環保功效的一種方式。

  環保稅本身當然是一種經過了考驗的較為有效的環境保護方式與經濟手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無論是在財稅制度還是環境容量上,都有著不同的特質或與發達國家處於不同的階段,他山之石何以攻玉,是必須細致研究的問題。

  首先,我國處於環境汙染較為嚴重的階段,霧霾、水汙染和在大城市中一直被忽略的噪聲汙染都有不同程度的惡化。於是,征收了30多年的排汙費是一種懲罰性收費,那么,費改稅後的環保稅是否也是懲罰性質的呢?可是,環保稅本身應該是調節性質的,所以歐洲很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稅都是在環境改善之後有了充足的環境容量才開始發展,用稅收作為一種調節。在環境惡化的當下征收環保稅,由於環境容量不大,沒什么空間進行調節,即使初衷是調節行為依然可能變為變相懲罰。尤其是當前財政緊絀,非常容易產生征稅沖動,而按照“稅負平移”原則,草案規定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收下限,也就是說,稅額不會低於現行排汙費,專家稱理論上每年可征收500多億元。如果將環保稅看作一種增收手段,是非常危險的,在當前的形勢下,企業很有可能承擔極大的負擔甚至遭遇“過頭稅”,在未產生提升環保技術研發的動力之前就先被拖垮,這對於經濟與環保都不是好事。值得欣喜的是,此次調整稅額的權力給了地方立法機關即地方人大而非地方政府,希望稅收法定原則能得到貫徹並為約束超征沖動起到一點作用。

  其次,環保稅要發揮作用,就要求通過科學化的手段來評估企業並引導企業行為,而環保稅采用申報制度,這對環保部門的汙染物排放核定和監測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即使在排汙費由環保部門收取的時候,執行中很多都是按物料和能耗來折算的,環保稅立法後,由稅務機關征收,環保部門監管,環保部門的動力和經費是一大挑戰。而根據稅務部門的征收習慣,基層一向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會不會產生“議價”並變相地汙染合法化,是必須面臨的問題。如何避免“交稅=鼓勵合法排汙”,需要對稅收標准進行嚴謹的設定,並且配以懲罰問責、其他補貼、征收環節監管等配套措施。

  從征收環保稅開始,中國也踏入了國際上這股“綠色稅收”的風潮。目前,只是將排汙費平移轉為稅收,日後還有生態資源稅和爭議頗多的碳稅等更大的挑戰。如何從一開始就確保環保稅不像分稅制一樣異化,保證其調節性作用而不淪為增收手段,都需要更細致的研究,這對於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都極為重要。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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