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矛
廣州這起銀行卡被盜刷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對銀行和持卡儲戶都具有突出的啟示價值。
銀行卡被盜刷,此類新聞常見報端。今年3月,市民周先生在廣州南沙的家中休息時,突然收到銀行卡消費短信,高達66萬餘元的金額被消費。周先生與涉事銀行對簿公堂。深圳龍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持卡人對此事不承擔過錯責任,涉事銀行應賠償儲戶全部存款損失及相應利息,以及賠償儲戶維權律師費。
卡在身上裝著,人在家裏休息,卡裏的錢卻在千裏之外被人刷走60多萬,當所有證據都顯示自己很“無辜”時,銀行卻以儲戶沒有在卡上簽名等理由拒絕賠償。好在一審法院給了儲戶一個公道,也給銀行和眾多儲戶上了一堂最具實際意義的法律課。
儲戶銀行卡被盜刷,銀行被判擔責賠償,這樣的判決雖然少見,卻也不乏先例。2014年1月25日,蔣先生駕車在廣西南寧的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接到多條短信提醒,顯示他的銀行卡在廣東境內被盜刷了10萬元,而當時銀行卡就在他身上。銀行答複稱自己無過錯,分文不賠。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從這兩起儲戶被法院判決“勝訴”的案例中,我們都能看到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儲戶在銀行卡被盜刷後的第一時間對證據的保留與固定。
周先生發覺銀行卡被盜刷之後,第一時間選擇打電話掛失,這樣做的目的一是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二是可以向銀行證明此時儲戶並不在刷卡之地。然後快速向警方報警,由警方來實際認定此時儲戶和銀行卡均在廣州,沒有在千裏之外的鄭州。將這些證據固定保存之後,既可以有足夠的理由同銀行進行協商交涉,更為訴諸法律增加了勝算。南寧那位蔣先生亦是如此,當他駕車在路上發現自己銀行卡在廣東一筆筆被刷走時,立即返回向銀行掛失,並通過自動存取款機打印存取小票作為證據。而這些證據也成了他們最終贏得法律判決的“神器”。
兩家不同法院對證據的認定思維也是可圈可點。在南寧青秀區法庭上,銀行辯稱,蔣先生賬戶裏的10萬元存款是憑密碼取走的,交易過程合法合規,且我國相關法規確認了國際通行的“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本人交易”原則,如果存款系被人冒領,蔣先生也應當承擔銀行卡信息和密碼保管不善的責任。這樣的辯解看似不無道理,但法院給出的理由卻更顯公正客觀:盡管不排除蔣先生有泄露銀行卡密碼的行為,但蔣先生的銀行卡存款被人在廣東境內支取,銀行方面無法舉證是蔣先生所為,也無法證明他在此過程中有過失;而蔣先生與銀行建立的是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方面有負責保證存款安全和隨時支付的義務。
同樣,在周先生一案的審理中,主審法官也是強調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銀行將銀行卡交給儲戶,就應當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複制性。銀行因為自身的技術漏洞而發生銀行卡被盜刷時,儲戶不存在過錯,屬於銀行違約,由此造成儲戶存款損失的,應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兩地法官“不約而同”要求銀行來舉證儲戶存在的過錯責任,當銀行沒有證據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和責任時,自然就應當承擔被盜刷的損失。儲戶在銀行卡被盜刷之後,銀行強調沒有證據證明儲戶是否存在被盜刷行為,認為是儲戶自己刷卡消費時,法院要求銀行方面提出證據,這既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這兩起儲戶勝訴判決的最大亮點,也應成為法官審理類似案件的一個范本。
廣州這起銀行卡被盜刷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對銀行和持卡儲戶都具有突出的啟示價值。對持卡儲戶而言,在妥善保管銀行卡和防止密碼泄露的同時,一旦發現被盜刷,要第一時間保留證據並向警方報案,在與銀行協商索賠不成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完全有挽回被盜刷損失的可能。而銀行更要堵住各種制度和技術漏洞,在資金安全上不斷升級加鎖,否則,一旦儲戶銀行卡被盜刷,銀行不能充分舉證儲戶存在過錯時,法律就會“判賠沒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