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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中誰是真正的被害者

2016-09-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金澤剛

  本案的受害者向可能給她提供救助的部門尋求幫助時,結果不了了之,終于使其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選擇了“以暴制暴”。在這種情況下,誰是真正的受害者值得深思。

  云南近日再曝殺夫案,被告人果某因長期遭受丈夫家暴及性暴力而殺夫案在楚雄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據了解,劉某2007年有過盜竊前科,2013年因為吸毒被強制戒毒。結婚后,劉某經常毆打、威脅被告人果某以及果某的父母甚至兒子。在案發前果某曾因不堪忍受毆打,多次向當地婦聯以及村委會反映過,甚至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也曾對劉某的家暴行為進行過行政處罰。果某在案發前還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但該離婚糾紛案因劉某無法到庭而以果某撤訴告終。可見,被害人已經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維,以及缺乏公權力介入的背景下,致使受害者長期控訴無門,反而更加滋長了加害者的囂張氣焰。于是,在遭遇長期的家暴之后,受害人可能出現突然“病貓變成活老虎”的大爆發情形,以至于一動手就“只能”將對方置于死地。

  在家暴引發的刑事案件中,當家暴受害者變成加害人時,通常會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對于受害者本是“抗暴”的行為,構不構成正當防衛有待認真厘清。

  根據《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要構成正當防衛需要一個時間條件———即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可家庭暴力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想要確定“家庭暴力”這種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如果不將其視為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很難客觀認定。同時,傳統思維模式認為,防衛限度還要與施暴程度相當,否則就會防衛過當。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這一點無法實現,因為家暴是一個長期反復的過程,家庭生活環境和女性的身體條件決定了其防衛了一時卻防衛不了一世,一時防衛可能帶來今后更重的家暴傷害。所以,除非受害者“一招制敵”,與傷害程度相當的正當防衛根本不現實。實踐案件中,女性反抗家暴導致原先的施暴者重傷或死亡的,絕大部分沒有認定正當防衛,就是因為“侵害正在進行”往往被限制解釋為一時的施暴尚未結束,以及實施防衛的手段很難停留在制止一時的侵害這種程度,最終導致本是家暴的受害人卻被判過重的刑罰。

  事實上,對于類似的案件,家庭女性犯罪者一般都會得到社會的同情和原諒,受害女性的反抗通常與大多數民眾的正義理念相符,尤其是對于長期處于家暴的女性,普遍的觀念都傾向于認定她們無罪,更談不上是殺人犯。就本案而言,其丈夫的家人也完全諒解了被告人果某,并請求司法機關不要對其進行處罰,也不需要任何經濟賠償。

  我國2016年3月開始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從本質上說是通過推出專門的立法加強公權力對家庭暴力的干預,不再將其當作純粹的家庭內部糾紛,進而保護受害者。但其中大部分是原則性規定,具體保護還需要依靠其他的專門法律如刑法等作為貫徹實施的保障。同時,防止家庭暴力,其他的事前防范機制和社會救助體系也亟待逐步健全。本案受害人多次找到村委會及相關部門,甚至法院因無法通知其丈夫劉某出庭應訴,迫使果某最終撤訴。這表現出相關部門對于家庭暴力問題依然停留在過去的階段,理念跟不上法律的進步。本案的受害者向可能給她提供救助的部門尋求幫助時,結果不了了之,終于使其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選擇了“以暴制暴”。在這種情況下,誰是真正的受害者值得深思。

  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對于蔑視自己人格踐踏權利的行為,用盡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擊是每個人對自己的義務。”訴諸法律是履行這種義務的唯一合法方式,但當這一途徑充滿艱辛和阻礙時,受害人為完成這項義務而應付出多大的代價,需要法律作出新的公正的評判。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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