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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辱華須褫奪資格

2016-10-14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多名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宣誓就職儀式上,扭盡六壬搞破壞,包括舉黃傘、撕道具、擊鼓,甚至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的「港獨」旗幟,最終建築界姚松炎、「青年新政」梁頌恒及游蕙禎三名激進本土派議員,被裁定宣誓無效。有市民發起網上聯署,譴責游蕙禎宣誓時作出侮辱及歧視中國人言論,要求公開道歉,有人批評游蕙禎行為幼稚、要求她引咎辭去立會議員職務。

  未完成宣誓須補回

  事實上,議員宣誓是《基本法》的憲制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一些激進本土派人士不單拒絕依法宣誓,梁頌恒、游蕙禎更高舉「港獨」旗幟,故意將China讀成「支那」,游還加插粗口。這不但侮辱國家民族,更是公然在立法會上「播獨」,鼓吹分裂。

  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必須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梁頌恒、游蕙禎以「支那」之稱侮辱國家民族,挑戰「一國」,公然「播獨」,不僅傷害了中國人民、香港同胞的感情,更違反了宣誓的要求,已經喪失了成為議員的資格。「港獨」屬大是大非問題,立法會絕不能成為「港獨」分子、「反華」分子的舞台,特區政府及立法會應回應民意,褫奪梁頌恒、游蕙禎的議員資格。

  現時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政治首長、主要官員、法官及議員等,在上任前都必須依照本國的憲法或相關法律宣誓,拒絕依法宣誓,甚或未能完成宣誓者,都會喪失就任資格。就如美國總統奧巴馬,雖然由選民選出來,但如果沒有依法完成宣誓,都不能就任總統。一些激進本土派分子故意為誓辭「加料」,有人更故意讀錯字、發錯音,這些行徑在法律上都屬於未完成宣誓,有關人士的身份依然是「候任」,并沒有資格參與立法會會議以及進行表決。

  辱華者應失議員資格

  激進本土派人士以為在宣誓時「加料」,只是一種政治表態,不會影響其議席。然而,2004年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在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一案的判決中已經指出,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進行宣誓就職,是立法會全體議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在法定誓辭之外增加或減少字句將不被視為依法完成宣誓。法庭的判決很清楚,就是任何增減字句都不能視作完成宣誓。事實上,宣誓意味着宣誓者確認其法律義務,違反者要承擔法律責任。立法會秘書長應嚴正要求他們再次宣誓,如果他們拒絕,理應依法褫奪其議員資格。至於梁頌恒、游蕙禎之流的「反華」「辱華」行為,充分暴露其敵視國家、敵視民族的陰暗思維,已經觸及了政治和法律底線,直接褫奪議員資格是最合適的做法。

  面對「港獨」分子蓄意破壞社會主流價值的惡行,當局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嚴正處置不合資格的候任議員,端正議會風氣,維持正常秩序。所有建制派議員亦要和廣大市民一道,抵制「播獨」歪風,才能避免香港被拖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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