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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梁游再宣誓有充分法理依據

2016-10-2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評論員 萬青
 
        10月18日晚,律政司緊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阻止立法會主席允許辱華候任議員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再次宣誓。政府此舉不僅彰顯了政府維護《基本法》,維護法治,維護香港利益的擔當,亦贏得了市民的普遍叫好;有網上調查顯示,多達96%的網民贊成政府的做法。然而反對派卻質疑政府,指其「越權」,破壞「三權分立」和「行政立法關系」云云,這些指責毫無道理,試圖為梁游開脫。事實上,無論是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還是建制議員集體離場抗議,阻止梁游再宣誓,均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首先要澄清的一個誤區:香港實行的絕非「三權分立」制度。《基本法》第42、48及60條就規定,行政長官不僅「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8條(二)更規定,行政長官擁有「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職責。在極端情况下,《基本法》甚至賦予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權力,白紙黑字寫明的特首權力,又豈是「越權」和「干預」?更何况,《立法會條例》第73條亦列明:「選民或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上述法律規定賦予了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充分的職權。因此,特首及律政司提請司法覆核,不僅不是越權,反而是依法履行政府的憲制責任、反映民意的正義之舉。
 
        從梁游辱華言論和「播獨」行徑來看,二人無疑已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已列明不遵從宣誓的后果: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后,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顯然,從法律來講,梁游二人已無資格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法院准許接納律政司的司法覆核申請,亦應是基於上述事實。
 
        由於距離法院判決仍有一段時日,若准許梁游藉機鑽制度的空子而重新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則不僅是對立法會的極大侮辱,也是對法律的嚴重挑釁。從這個角度來說,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抗議,既是一種明確的政治表態,亦是以合理議事規則和捍衛法治的必要手段,更是對市民負責、對法治尊嚴的負責之舉。有學者曾定義,法治的理念可分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以充分法理依據阻止梁游再次宣誓,正是踐行法治理念的正義之舉。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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