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言冰
立法會宣誓風波繼續發酵。連日來,針對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以「支那」及粗口侮辱國家和全體華人,身披「HongKong Is Not China」的橫幅公然散播「港獨」,對自身錯誤毫無悔意,社會各界十分憤慨,并形成共識,認為兩人「播獨」與侮辱之意昭昭明甚,直接突破底線,言行違反相關法律,已經喪失了做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律政司就梁、游的宣誓問題申請司法復核,作為褫奪兩人議員資格的第一步部署。立法會內建制派議員集體退場,成功阻止梁、游重新宣誓,防止「港獨」分子堂而皇之進入立法會,將立法會變成辱國「播獨」的平台。顯而易見,香港社會深刻見識到「港獨」的危害性和破壞性,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梁頌恆、游蕙禎行止無端,明顯違反法律,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精神,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應付代價。
阻宣誓理據充分
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后,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已兩次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誓言,亦沒有按既定程序宣讀誓詞,實際上是公然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威,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立法會制度公然蔑視,違法事實非常昭然,必須承擔法律后果,不能擔任立法會議員。
政府申請司法復核和禁制令以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同樣是按照程序正義的原則。申請理據除梁、游明顯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基本法第104條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有權以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為由,提出法律訴訟。阻止表明反對基本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成為立法會議員,法理依據清晰充足,這是依法維護制度公義、捍衛法治的切實體現。訴訟針對的始終是議員資格,不是立法會內部運作,所謂行政干預立法之說,根本是無稽之談。
事實上,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公然宣揚「港獨」,還違反了其參選期間遞交提名表格時,已簽署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觸犯「虛假聲明」罪;同時,梁、游行為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根據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复制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對此有關方面應作出清晰回應,依法處理不合法的行為,維護法律尊嚴。
遏制「港獨」蔓延
說到底,梁頌恆、游蕙禎之所以既蠢笨無賴,又有恃無恐,除了跟他們自身的道德意識、人格品質有關之外,也跟過去一段時期社會未絕然排拒,反而對「港獨」思潮與行動姑息縱容,有很大關系。加之香港本地法律存灰色地帶,遏阻「港獨」成效不彰,以至形成一顆顆定時炸彈,這才剛剛引爆一兩顆,就讓香港出現如此不堪的局面。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做好法律層面的工作準備,例如推動23條立法,讓法律成為「有牙老虎」,以應對和解決「港獨」問題,避免「港獨」炸彈連環爆炸,釀成大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