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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是香港法制重要組成部分

2016-11-04
来源:香港商报

   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針對梁頌恆、游蕙禎議員資格的司法覆核案件。連日來,鑒於梁游二人利用宣誓平台發表「港獨」辱華言論,并不知悔改的惡劣表現,各界不少人士紛紛表態,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主動釋法,止息紛爭,封殺「港獨」空間,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權威。卻有人出於種種原因提出擔憂,指人大釋法會損害港司法獨立,冲擊香港法治云云,似乎他們口中的「人大釋法」有如洪水猛獸,與香港法治有無法避免的冲突。可事實卻并非如此,人大釋法本身就是法律既定的機制,是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應當澄清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中,明確寫明擁有解釋法律的職權。而作為在中國憲法基礎上制訂的下位法律,香港《基本法》也在第158條明確註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即使香港法院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權,亦源自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由此可知,人大常委的釋法行為,不僅合乎《憲法》與《基本法》,而且這種解釋權是固有的、最高的、排他的。可以說,《基本法》自生效的那一天起,人大常委會的角色就存在於香港的法律體系中,人大釋法亦已是香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既定的法律體系內行使職權,又怎能說是損害司法獨立,冲擊香港法治?
 
  回顧回歸近20年來的基本法實踐歷程,可以看到,為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體現對香港特殊制度的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釋法職權時,不僅始終慎之又慎,亦處處為維護港人的切身利益着想。1999年,因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裁定港府敗訴,預計在10年內將有168萬符合資格人士涌入香港,若果不是人大常委會及時應港府請求釋法,想必本港社福系統早已因巨大人口壓力面臨崩潰。而2004年全國人大就政改議題的釋法,亦迅速平息了當時社會的各種爭議,為保持香港社會穩定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因此,香港應對人大釋法的意義和作用,抱有充分的信心與肯定。
 
  在新屆立法會復會短短一個月里,因梁游「港獨」宣誓風波,立法會已然淪為了戲台和角斗場,竟已出現三度流會。「港獨」勢力將把香港引向何方,相信從立法會今日的亂局就可以預見。顯而易見,面對「港獨」勢力公然借立法會宣揚分裂國家、侮辱民族的行為,香港的「一國兩制」原則已受到嚴重挑戰,底線被觸碰。若「一國兩制」皮之不存,「香港法治」毛將焉附?是任憑「港獨」繼續氾濫,將香港拖進死胡同;還是當機立斷,以合憲合法、維護香港利益的人大釋法方式,果斷向「港獨」揮刀,從根本上消除港獨毒瘤?相信市民心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
 
  香港商報評論員萬青
 
[责任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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