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在高院判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違法應失去議席后,上訴庭又駁回梁、游的上訴,判詞表明:法院捍衛《基本法》至高無上法律地位,「三權分立」不妨礙高院執行《基本法》憲制責任,判特區政府司法覆核勝訴不損害法院對立法會「不干預」原則。判詞頒布后,香港市民額手稱慶,咸赞高院護憲;同時,亦支持政府乘勝追擊,對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四人提司法覆核。
法院責無旁貸
首先,高院上訴庭守護了《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至高無上。這是因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立法機關制訂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我們高興地看到,高院上訴庭三位法官,承認、肯定了《基本法》這一在香港特區的至高無上憲制地位,護憲護法,香港法治終於得以彰顯和捍衛。
其次,高院上訴庭引述今次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解釋內容,這是尊重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同等法律效力和解釋權的表現。《基本法》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但這種解釋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審理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系的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并以其釋法的解釋為準。在《基本法》解釋方面,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報告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釋法的程序和機制。今次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第104條解釋,具法律效力,法院判決尊重《基本法》和釋法精神,以此為契機,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將得到香港人和法律界的尊重,更是對「僭建」、「修改」、「政治打壓」謬論的有力回答。
其三,高院上訴庭重申「三權分立」不妨礙高院守護憲制責任。其實,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人大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是全國人大授予的,立法會、司法部門不存在剩餘權力可以和人大常委會權力「分立」。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守護《基本法》。何况,《基本法》第104條守護的是國家的主權,《基本法》第77條議員在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不適用於未宣誓和反對宣誓、虛假宣誓的「議員」,因其未成為合法議員。
應逐劉羅姚梁出議會
在10月12日的宣誓儀式中,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梁國雄四人,有人「龜速」宣讀誓詞,自言顯示誓詞的「虛妄」;有人用反問語氣,以質疑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人恣意加入「香港自決」政治口號,有人撐黃傘、撕人大「831決定」道具。四人不守法、不尊重憲制罪責難逃,高院應以宣布的梁、游敗訴的判詞為標尺,將他們逐出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