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事件本身,更应该看到,“萝卜章”已成金融领域的“临时工”问题:出事不是凭法律行事,而是动辄推给“印章”。这样的做法无疑会严重损害我国金融业的诚信根基和诚信形象。
据报道,浙商财险近期拿着一份抬头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请求实施反担保赔偿时,该行称浙商财险的保函非该行出具,并表示报警。昨天,浙商财险在官网发布公告,介绍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就“保函”进行沟通的情况,称对方“口头表示保函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将不会履行保函责任”,但对于书面回复的要求,未正面回应。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这很可能是又一起金融业“萝卜章”事件。近年金融业“萝卜章”事件屡有发生,比如2014年阳光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1297万元。再比如2016年12月,国海证券涉嫌私刻公章,涉及债券金额约165亿元。在证监会强力干预下,这两起案件得到处理,但公众仍存疑问:金融业怎么了?难道公章都能儿戏,想刻就刻、想盖就盖?
回到浙商财险和广发行这件事上,目前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称保函是虚假的,但据财新报道,这份保函是浙商财险员工在广发惠州分行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内与其签署,且该保函确有广发惠州分行的盖章,广发惠州分行还在2016年5月出具了针对两份保函的声明,称“履约保函真实合法有效”。那么,广发行在“萝卜章”事件中,是真冤还是撒谎?
从现实情况看,即便如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所称是虚假保函,从法理上看,广发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根据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判决中所述: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根据上述规定,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明显存在内控不严、用人失察等问题。因此,若前述财新报道最终被证实,不管萝卜章事件真假与否,广发行都将负有赔偿责任。
抛开事件本身,更应该看到,“萝卜章”已成金融领域的“临时工”问题:出事不是凭法律行事,而是动辄推给“印章”。这样的做法无疑会严重损害我国金融业的诚信根基和诚信形象。
现在国内不少金融机构有一种不好的苗头,问题发生后总是力图避开干系,采取回避矛盾的不负责任手段,或把当事员工开除并对外声称不是自己的员工,或对外声称是个别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与单位无关,或谎称临时工匆匆辞退平复舆论。表面看,似乎撇开了单位与员工的关系,能让金融企业自身“化解危机”或避免损失,事实却往往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遭到更多的舆论诟病和民众非议,最终自毁诚信“长城”。
金融业“萝卜章”事件不断上演的苗头必须遏制。笔者认为,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保函事件应予以高度关注,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进而推动事件向有利于侨兴债风险化解的方向转化,以维护金融业整体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