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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來 廣州發出31份人身保護令

2017-03-09
来源:新快報

  CFP供圖

  原標題: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來 廣州發出31份人身保護令

  法官提醒遭家暴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

  昨日是“三八”國際婦女節,廣州市女法官協會組織市中院的女法官們,在廣州市中院正門設置法律咨詢點,進行婦女兒童權益法律咨詢活動,其中關于人身保護令等家事糾紛頗受關注。

  據統計,自去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當事人向廣州市各區法院單獨提出人身保護令47份,廣州市各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31份。

  ■新快報記者黃瓊實習生胡媚通訊員甘尚釗席林林郭學敬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前應注意保存證據

  廣州市中院少年庭副庭長陳海儀介紹,從數據看,目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數量還比較少,以家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最終經法院認定構成家暴并判決離婚的案件占比也較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當事人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顧慮,主要是認為這是宣揚家丑怕人笑話,也有人并不想離婚,所以擔心因此導致婚姻的最終破裂。二是證據不足,這是人身保護令被駁回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官建議,家暴案件的受害人要勇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注意保存證據,比如:報警后警方的處理意見、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調查筆錄、傷情經過司法鑒定后出具的鑒定報告,事發過程的錄音、錄像,無利害關系人所作的證人證言,以及事發后雙方就事件處理的書面協議書等,上述都是證明家暴較為有力的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要作出相應處理,如果加害人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出具一個告誡書,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實施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暴的警告,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查的有力證據。

  陳海儀表示,家暴受害者一定要注意及時收集被家暴的證據。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要主張被家庭暴力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話,則不能僅僅以人身保護令為證據來主張,還需要提供更詳盡和完整的證據。不過,人身保護令的確可以作為佐證來證實曾經存在家暴行為等。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

  年齡是否下調應通盤考慮

  兩年前,湖南邵東3名少年將老師殺害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也引發了部分人對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近年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也經常發生,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也時有見諸報端……是否真的有必要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14歲以下?

  陳海儀參與未成年人相關案件一線審理多年,她認為不能拍拍腦袋作決定,必須有數據有調研。根據她近年來在一線審理中的發現,廣州無論是外來人群還是本地人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呈現下行趨勢,“這說明我們的教育還是有成效的。”不過,她也表示,不能僅看一個地區一個省份的情況,應該在全國范圍內調研和通盤考慮。

  陳海儀說,的確會有一些極端新聞發生,但不能因為這些極少數的案件而作出普遍性的規定,還是要分析具體案情的數量以及比例等等。她同時表示,從國際慣例上來說,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也大多在14周歲,這個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常務理事戴秀英在今年兩會期間曾表示,“青少年教育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注。青少年犯罪離我們只有一步之遙,我們拉一把,他們就是正常的孩子。”

  案例1

  母親“威脅”要帶走女兒女兒申請人身保護令

  郭某與其丈夫孫某2005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女兒由母親郭某撫養。之后父親孫某起訴,法院判決女兒由父親撫養。

  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學時,郭某到學校門口欲強行將女兒小孫帶走,女兒不愿,向門衛求助,郭某便對學校老師及門衛進行辱罵。父親趕到后,郭某又辱罵女兒小孫和孫某,引起眾多學生和家長圍觀,場面一度混亂。110接報后,將三人帶到治安隊調解,郭某還謾罵治安人員,拒不接受調解。

  另據小孫稱,一周前,郭某還來到學校門口,手持裁紙刀,威脅著不讓她上學,后小孫請求路人報警,治保人員及時趕到將其刀械奪下,小孫才得以脫身。

  因此,小孫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認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受教育權被嚴重侵犯。法院審理后正式頒發了人身保護令,禁止郭某威脅小孫并將其帶走,同時禁止她騷擾、跟蹤、接觸小孫及其相關近親屬。

  案例2

  人身保護令后丈夫仍騷擾法院擴大保護范圍

  楊芳因遭受丈夫張某施加的家庭暴力,曾于2016年3月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然而,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丈夫對楊芳母子及其親屬的騷擾、威脅行為并未停止。

  楊芳稱,丈夫從言語上對其進行恐嚇威脅,聲稱要用硫酸潑她,且阻攔兒子正常上學,甚至把熟睡的兒子和燃氣瓶一同放在車上,以孩子的生命安全來威脅她。更嚴重的是,丈夫還在她的車上放定位追蹤器,跟蹤、尾隨和騷擾,以致楊芳惶恐不安。

  2016年4月27日下午,丈夫張某在路上跟蹤堵截楊芳,甚至駕駛汽車從后面頂撞楊芳駕駛的車輛,更搶走她的錢包、證件。楊芳隨后向附近派出所報案尋求幫助,然而派出所以家庭糾紛為由拒絕處理。后來,派出所以摔壞手機為由,給雙方做了筆錄,才給楊芳爭取到時間離開派出所。然而,張某及其家人第二天又前往楊芳父母的住處鬧事,威脅恐嚇,甚至企圖將孩子搶走。

  楊芳母子及其家人處于隨時會遭遇被恐嚇傷害的境地,身心遭受著折磨,目前楊芳的兒子也無法正常上學,害怕會被父親帶走。楊芳隨后向法院申請變更人身保護令,增加禁止張某跟蹤、接觸等條款。法院審理后,發出了變更后的人身保護令,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楊芳及其近親屬(包括申請人楊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并禁止張某干預楊芳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兒子小江正常的學習生活。

  案例3

  忤逆長子威脅索財一家人搬家租房到處躲

  張某森是家中長子,從小不務正業,有賭博吸毒史,進監獄數次,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都受他欺凌。他還一直向父母及家人索要錢財,只要家人拒絕他的要求,就言語恐嚇及拿刀威脅家人。

  2011年11月,因向與小弟弟一起居住的母親索取錢財不成,張某森對其住所實施縱火,被判處三年徒刑。刑滿出來后,張某森仍不悔改,一直對母親和兄弟姐妹進行威脅,要求給他十萬元,如果不給就要殺人。父親和小弟弟一家只能搬離住所,在外面租屋,他們無數次報警,但不出傷人事件,警察就當家事處理,助長了張某森的囂張氣焰。

  2016年1月,張某森來滋事,并打破了母親一家的家門,小弟弟為了保護父親,被迫與張某森廝打起來。2016年3月,小弟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過期后,張某森又幾乎每天到母親家進行威脅,用電動車堵住大門索要錢財,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小弟弟患有心臟病,再加上兄長張某森對其精神上的傷害,患上了焦慮癥,現在已經不能工作。“我身體也一直不好,每月要吃藥。”母親說。

  同年3月,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張某森騷擾、跟蹤、接觸、謾罵、毆打其母親,并禁止其在其母親住所的50米范圍內進行活動。同年12月,在上一份人身保護令有效期結束后,張某森的小弟弟也向法院申請,也成功獲得了人身保護。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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