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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防銀行淪為股東提款機

2017-04-13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銀監會“監管風暴”再出新舉措。4月12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銀監發﹝2017﹞7號,下稱“7號文”),要求針對銀行業目前存在的突出風險,補充完善股東管理、交叉金融產品、理財業務等監管制度。
 
  7號文共分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強化監管處罰和強化責任追究六個部分。其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包括加強股東準入、研究制定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規則,股東行為監管以及股權管理,是重點之一。
 
  同時,研究制定26項重點規制,分為制定類、推進類和研究類。表外業務風險、金融機構股東、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網貸信息披露、理財業務等監管辦法已經在制定當中,有望盡快出臺。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7號文出臺背景稱,針對監管制度和實踐中存在的缺陷,提升監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在3月2日國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就曾提出,要及時彌補監管短板,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完善監管規則。
 
  “所謂‘牛欄里關貓’,沒有完善的監管制度,銀行業經營必然引發嚴重的風險暴露。”郭樹清稱。
 
  7號文正是對上述提議的落地。
 
  加強股東準入監管
 
  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監管是7號文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股東的監管,郭樹清此前也表示,要開展違法違規代持銀行股份等不良行為專項整治。
 
  7號文要求,監管部門應強化準入監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并審查其資質。加強關聯關系審查,防止通過委托他人代持股權、關聯方與一致行動人聯合持股等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查的行為。加強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入股資金為投資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2016年民營銀行設立進入常態化,設立速度加快。對于民營銀行的股東準入監管,是銀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股東資質等亦是監管所擔心的問題。
 
  郭樹清曾表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個特別要注意的風險,“千萬不能辦成一個民營資本少數人或者少數資本控制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進行關聯交易。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資,風險就會非常大。”
 
  “研究制定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規則,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資格、參控股機構數量等監管要求。”這是7號文對加強股東準入監管時提出的要求。在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制定類”的項目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位列前三。
 
  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
 
  除了股東準入,銀行股東的行為監管和股權管理也是重要議題。銀監會要求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轉讓行為,將通過一二級市場、境內外市場開展的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范圍。
 
  此前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例,則是安邦多次累計動用幾百億元資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民生銀行(8.370, 0.00, 0.00%)股份,根據民生銀行2016年年報數據,安邦通過安邦人壽、安邦保險、安邦保險等相關產品持股民生銀行股份比例達到15.54%。此前“兩會”上,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銀行的股東資格正在審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東資格仍未有定論。
 
  此外,7號文要求從嚴監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確保其依法合規行使控制權,嚴禁不正當干預經營決策,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對嚴重違規的股東,要依法責令其轉讓股權或限制其股東權利。
 
  加強股權管理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全面梳理主要股東及關聯方情況,掌握其重大變化,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轉讓應及時報監管部門審查或備案,及時披露主要股東的股權質押融資信息。
 
  同時,也要探索實施股權集中托管,提高股權管理規范性,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強化對股東授信的風險審查,防止套取銀行資金。
 
  彌補理財資管同業監管短板
 
  此外,就市場關注的理財、資管、業務等方面,7號文也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理財、資管等方面,7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規范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業務類型,明確信息披露標準和規范。要以消費者是否能充分理解產品作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標準,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隱瞞風險,不得誤導消費者。
 
  在同業業務方面,銀監會要求提升現場檢查針對性,對于同業融資依存度高、同業存單增速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檢查期限錯配情況及流動性管理有效性。對于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要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計提撥備和資本。對于理財業務規模較大的機構,要重點檢查“三單”要求落實情況、對消費者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充分性。
 
  同時,要求同業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動性風險信息。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應披露投資產品的類型、基礎資產性質等信息。李靜瑕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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