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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改判 雙學三丑成囚 彰显香港法治

2017-08-18
来源:香港商報

  昨日宣判后,押解三人的囚车驶离高等法院。据悉,黄志锋(左一)解送壁屋懲教所,另两人则解往荔枝角收押所。记者 冯俊文摄

  【香港商報网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違法「占中」行動序幕。昨午,上訴庭宣讀判決,表明本案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判刑是要懲罰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無論他們自詡的動機或原因多麼崇高,亦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理由。法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得直,改判黃之鋒囚禁半年、羅冠聰判囚8個月、周永康判囚7個月。

  法官批「違法達義」歪風瀰漫

  當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判詞中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即有人追求心中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權力,而藉口作違法行為,有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引以自豪,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使他們在集會、游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寧的行為,而本案正是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任何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判罰

  楊官指,(黃、羅、周)三人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干分子」,成功吸引數以百計市民參與(2014年9月26日晚)10時前的集會,然而他們即使知道行政署不批准開放「公民廣場」,仍希望借助參與者「人多勢眾」之力量來達到「重奪公民廣場」之目的,極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楊官斥責三人呼吁或煽惑年輕學生違法,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該些年輕學生抱憾終生」,三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楊官狠斥三人在證據確鑿下仍拒絕認罪,事實上至今,他們仍然拒絕承認他們有犯錯,更指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誠及理想而作出,強稱他們有悔意的說法全無說服力。

  楊官直言,「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判以即時監禁,絕非他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集會不可罔顧法律而為所欲為

2014年9月26日,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非法「占中」序幕。资料图片

  法官潘兆初指,集會自由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但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所有參加集會的人絕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之名,罔顧他們必須遵守法律的法定責任而為所欲為。法律對集會權利的保障必須在一個維護公共秩序的社會中才會有效,參與人士一旦僭越限制,便喪失集會權利的保障,須承擔后果。

  潘官說,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判刑時,法庭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并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個人情况,無論他們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更重等,一般來說都非有力求情或輕判理由。

  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

  對於裁判官早前判三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包括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元素;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暴力行為,是忽略了這是大規模非法集結;又忽略三人事前可預計有保安員會受傷;原審認為三人只是為了進入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公民廣場」,卻忽略「雙學」已在政總對出馬路完成集會,而當時政總前地是關閉的,他們沒有權利進入,卻執意強行非法進入,是自以為是,漠視法紀;他們堅持強行進入政總前地是對的,原審錯誤給予「悔意」過分比重。

  上訴庭認為,根據所有相關證據,本案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上訴庭考慮到案情,三人個人情况及犯案動機等,又衡量過所有判刑元素,包括阻嚇那些自以為行使集會權利的名義,便可以漠視法律要求,肆意以暴力等手段,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認為判監是合適的刑罰。

  律政司:法院判案無政治動機

  上訴庭改判黃、周、羅即時入獄,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時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

  聲明表示,社會上部分人指本案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認為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漠視客觀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

  聲明強調,特區法院一直獨立、公正和專業處理案件。就這宗案件,法庭根據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三人罪成。特區司法獨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黃羅周未來5年不得參選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昨被改判囚刑,意味着此三人的政治生涯將大受影響。

  一直以來,黃之鋒就對外界宣稱有意參選立法會議員,去年曾因不足21歲而入稟高等法院就立法會地區直選的年齡限制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將參選門檻由21歲下調至18歲。剛被褫奪議員資格的羅冠聰,此前亦曾表示有意參加立法會補選。惟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於任何地方被判囚超過3個月,將於判監當天起計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換言之,黃、羅二人將確定無法參與明年初的立法會補選及2020年的新一屆立法會選舉。

  黃之鋒等尚有其他罪案候判

  除本案外,黃之鋒還涉及2014年因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旺角清場而被控一項藐視法庭罪。黃之鋒早前已認罪,現正等候法庭判決。

  同時,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均在48名懷疑「占中」搞手的預約拘捕名單之內。若然三人正式就召集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被律政司起訴,他們所面對的判罰刑期或將較本案更為嚴重。

        各界回应

  法庭判決予社會正確法治信息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林駿強報道:高等法院昨改判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即時監禁,刑期由6到8個月不等。對此,民建聯、工聯會、經民聯、新民黨等一致認同法庭判決,認為這給予社會正確的法治信息,提醒市民任何非法暴力行為都要付上法律代價,更形容這是良好先例,有足夠阻嚇作用。亦有法律界人士肯定今次法庭判決,強調律政司有責任確保法律公正執行,不能讓任何人覺得可以僥倖逃過制裁。

  任何非法暴行都須付法律代價

  民建聯主席李慧攌表示支持今次上訴庭覆核刑期的判決。她指出,判決向社會發出正確的法治信息,糾正有人以為只要抱着所謂良好意願便可進行非法暴力行動卻不會被重罰的錯誤想法。過去一段時間,不少人誤以為抱着個人認為崇高的理想就可漠視法律,以為即使行使暴力冲擊,都可免卻刑責或獲輕判而不用付出代價。「今次判決正好說明,任何非法暴力的行為,都要付上法律代價,并再次警醒全港市民,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她說,如果社會陷入只憑個人意願行事、罔顧法律的境况,社會將會混亂不堪。

  表達政治立場亦須遵紀守法

  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認同法庭判決。他提及早前法庭宣判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而冲擊立法會的13人被改判監禁8至13個月,稱「這兩次判決都能給予清晰的信息,就是即使政治上有訴求,但表達立場時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能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甚至為其他人造成危險及傷害」。他直言判例可以讓社會反思,并希望各界人士從這些案件中,認清社會這幾年發生政治事件背后的動機。

  裁決合理兼有足夠阻嚇作用

  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支持法庭裁決,并相信法庭已考慮了所有事實及過往判例。她重申,香港雖然有言論自由,但行使有關自由需要負責任、要合法,更不可破壞社會安寧。她批評(黃、周、羅)三人的冲擊行為,對社會及秩序造成冲擊,認為裁決合理,亦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葉劉說,今次判決以及上次涉及冲擊立法會的判決,改判其實合理。她表示,法庭早前只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社會就有聲音覺得太輕。「這兩次判決為良好的先例,正好提醒青年人不要隨便以身試法,破壞自己的前途。」

  社會要安寧法治精神尤重要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亦認同法庭判決。「今次判刑清楚地反映,香港得以保持安穩,法治精神尤其重要。」他說,任何表達意見的行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任,不能影響社會安寧;此三人擾亂秩序、為社會造成風險,因此法庭要有明確的信息帶出,令市民有法可依。他還稱,社會安寧要靠大家努力去做,香港這繁榮的城市才可以繼續發展下去;「如有人要以暴力推翻由來已久的制度,眾人很難接受」。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昨天法庭宣判的刑期合理。他分析,三人當時雖沒有使用暴力,但造成對自己或他人危險,引發出規模不小的非法活動規模。他亦強調,律政司有責任要確保法律公正地執行,不能讓任何人覺得,犯罪行為未得到適合處理,可僥倖逃過制裁。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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